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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翻译的研究进展

  

  二、当代中国法律翻译学术研究的评析


  

  从近几年的学术研究成果来看,2003年陈炯的《二十多年来中国法律语言研究评述》(《毕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李德凤,胡牧的《法律翻译研究: 现状与前瞻》(《中国科技翻译》,2006 年第8期) ,赖佩芳: 《近七年(2002—2008) 法律翻译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述评》(《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以上文章对中国当代法律翻译研究现状基本做出了比较全面和准确的统计与分析。


  

  陈炯《二十多年来中国法律语言研究评述》一文提出了中国法律翻译的三个时期,明确了法律翻译的进程。“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国内在1985年由陈炯、潘庆云撰文提出,1993 年首届国际法语言研讨会在德国波恩召开,标志着其学科地位正式确立。”[1]文章将二十多年来我国法律语言研究分为三个阶段: 酝酿期、草创期、深化期[2]。第一,酝酿期(1982—1989 ) ,指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法制建设需要,一些学者提倡建立法律语言(语体) 学,如陈炯《应当建立法律语言学》(《法学季刊》)1985 年第1期) 、《法律语言学探略》(《安徽大学学报》1985 年第1期) 和潘庆云《关于法律语体的几个问题》(《华东政法学院院报》1983年7月7日) 、《论汉语法律语体的一般特征》(《上海大学学报》1985 年第1期) 。第二,草创期(1990—1998) ,一些学者构建了自己的法律语言学体系,如刘愫贞《法律语言: 立法与司法的艺术》(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 、潘庆云《法律语体探索》(云南人民出版社,1991) ,华尔赓《法律语言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姜剑云《法律语言与言语研究》(群众出版社,1996) ,潘庆云《跨世纪的中国法律语言》(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 ,王洁《法律语言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 ,彭京宜《法律语用教程》(南海出版社,1996) 、陈炯《法律语言学概论》(陕西教育出版社,1998) 、余致纯等编《法律语言学》(陕西教育出版社,1990) 、李振宇《法律语言学初探》(法律出版社,1998) 等。与此同时,有质量的论文如刘愫贞《法律语言的类别和特点》(《语文建设》1993年第8期) 、姜剑云《论法律语体的功能与特征》(《语文新论》,1996. 6) 、陈炯《谈立法语言》(《语言文字应用》1995 年第3期) 等。第三,深化期(1999—2004) ,指在各家草创法律语言学体系基础上对法律语言理论与应用方面进一步探讨。全国或国际性的法律语言研讨会就法律语言的某些重大理论问题展开讨论,如上海大学法学院曾两次召开全国和国际法律语言与修辞研讨会,并编印《应用语言学:法律语言与修辞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0 年7月) ,分为基础理论、立法语言、司法语言三个栏目。2002 年 6 月北京昌平召开“语言与法律首届研讨会”。与此同时,研究逐步深化: 如从宏观层面看,学者们对法律语言学本体论进一步探索,如姜剑云《关于法律语言学研究内容之思辨》,陈炯《法律语言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刘愫贞《中国法律语言史论纲》; 从应用层面,如廖美珍《法庭问答互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等。以上,持类似的法律翻译时期阶段划分还有北京大学法学院刘毅,“这三十年以来(1978—2008) 的法学翻译,具体说来又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 1978 年到 1992 年,我将其命名为‘复苏期’……法学翻译开始从无到有; 第二个阶段是我所谓的‘转型期’,从 1992 年到 1999年,国家同时明确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法学翻译正是这场大转型的序曲和先锋; 第三阶段从2000 年至 2008 年,进入了法学翻译的‘繁盛期’。法学翻译实现了规模化、体系化,国别和语种方面的多元化,组织形式方面除了原有的出版社主导机制,还有民营和民间力量介入和主导,并朝向专业化、类型化、精耕细作的方向发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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