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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翻译的研究进展

  

  (三) 变法修律时期的法律翻译


  

  中日甲午战争后,《马关条约》使得中国朝野上下对“洋务运动”进行反思与批评,变法维新政治主张开始萌动,国人觉察到日本崛起,这时的法律翻译亦然颇受日本影响。其一,日文法律译本数量大增。据台湾学者不完全统计,1896 -1911 年间汉译日文书籍至少 1,014种,这个数字远远超过此前半世纪中国翻译西方书籍数字总和; 据田涛、李祝环统计,从日本直接翻译的法学书籍约200多种,占清末全部引进法学书籍1/2之多。其二,翻译的法律门类逐渐齐全(宪政、商事类法律突出) 。此时期“君主立宪”主张催生了从日本转译的《各国宪法大纲》、上海商务印书馆推出的“宪政丛书”、蔡文森据日本元老院《欧美各国议院典例要略》译本编译的《十六国议院典例》、张开位、郭春涛翻译日本人清水澄主编的《法律学大辞典》(中国翻译的第一部法律学工具书) 。同期,民商类法律和法学著作的引进和翻译也有所增加,日本富井政章的《民法原论》、梅谦次郎的《民法要义》、松波仁一郎的《商法论》,英国学者甘格尔编著的《泰西民法志》,瑞士学者罗利著、潘承锷翻译的《国际民商法论》同前述同文馆翻译的《法国律例》前后呼应,构成了近代民商法在中国的启蒙和传播。其三,修订法律馆的法律翻译活动的官方性。1902年晚清命伍廷芳主持修律,修订法律馆作为法律起草机关,先后译出法兰西刑法、德意志刑法、日本刑事诉讼法等26种,着手翻译尚未完成的还有德意志民法、美国刑法等10种,截至1911年在沈家本主持下共翻译出几十种外国的法律法规和法学著作。应该看到,修订法律馆主持下法律翻译质量的系统性与准确性都是前一时期所无法比拟的,这不但因为原本多为清朝驻外使节通过正式外交途径收集购买而较为准确完整,而且更重要的是沈家本本人极为重视法律翻译工作。


  

  总之,近代法律翻译意义深远。从公法类书籍到法学各门类书籍,从传教士的翻译到国人自己的翻译,从翻译英美法律到取材东瀛日本,从民间的自发翻译到官方有组织的编译,法律翻译伴随着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始终。至少而言,近代法律翻译对该领域的翻译标准、翻译技巧、译名/术语统一等翻译理论与实践的规范作用甚重,而该期间法律翻译家如马建忠、黄遵宪、严复等亦然为此后的法律翻译奠定良好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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