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近代洋务运动时期(19世纪 60—90 年代中期) 的法律翻译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面临的国际交涉等外交事务大量增加,于是洋务运动期间法律翻译以“公法”为主,此期间与法律翻译相关的现象表现有三: 1.同各国签订的一系列条约也迫使中方培养通晓外国语言的翻译人才,留洋人员大量增加。2.国内京师同文馆、上海江南制造局翻译馆、福建船政学堂等的新时期学堂兴办增加,如京师同文馆和上海制造局编译馆外,上海广学会、新学会、湖北官书局、上海开明书局、广智书局、商务印书馆、汉口文明编译局、天津北洋学报、广州南洋官报等数十家公私出版机构纷纷编译刊行法律书籍。3.外国传教士大批来华,较高学养者在传教同时兼办报刊、教育和翻译等,西方法律书籍被大量翻译。(美) 丁韪良(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 Martin) 翻译了美国国际法学家和外交家惠顿(Henry Wheaton) 所著的《国际法原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With a Sketch of the History of the Science) 》,即《万国公法》(《万国律例》) ; 英文版《星轺指掌》(Guide Diplomatique,1876) 和《公法便览》(Woolsey’s International Law,1877) ; 法文版《公法会通》(Bluntschli’s International Law,1880) 等“公法”类书籍。(英) 傅兰雅,英国圣公会传教士,任北京同文馆英文教习,1868 年任江南制造局翻译馆译员,翻译主要法律书籍有: 《各国交涉公法论》(Commentaries upon International Law,Volume1 23) 、《佐治刍言》(Homely Words to Aid Governance) 、《法律医学》(Principles of Medical Jurisprudence) 、《各国交涉便法论》(Commentaries upon International Law,Volume4: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r Comity) 等。(法) 毕利干(Anatole Adrien Billequin ) ,率化学馆诸生译出《法国律例》四十六卷”,即法国当时的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贸易法、森林法等几乎包含宪法外法国主要法律,应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家政府机关组织的系统翻译的外国法典。此时期还有如(美) 林乐知(Young John Allen) ,(英) 李提摩太(Timothy Richard,1845—1919) 等。根据田涛、李祝环的统计,自同治初年至中日甲午战争止,各地翻译“公法”类书籍超过40部,应该说兴办学馆/翻译馆、培养翻译人才、翻译外国“公法”类书籍等从组织上、思想上都为以后更大规模地引进外国法律/法学著作奠定了基础,更推进了中国近代“变法修律”时代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