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衷说”是具体患者说和合理医师说相结合,以合理医师知道或应知道具体患者的信息为基础,在能预见患者所重视的信息这一前提下,对患者所期待或重视的信息进行说明。该说医师的说明义务取决于患者认识能力,医师对具体患者的认识能力作出评估后,对患者基于自身智识水平掌握的信息不予以说明则并不违反充分说明义务。
至1996年为止,美国五十州加上华盛顿特区,有二十五州采合理医师标准,二十二州采合理患者或具体患者标准,另外四州则采混合标准。可见源自美国的知情同意原则在告知标准上也存有较大分歧。
综合四种标准学说,本文主张以合理患者说和具体患者说相结合的标准。其理由如下:
第一,医疗水平因素。我国医疗技术水平层次不齐,适用“一刀切”的标准将不利于患者权益的保护。我国东西南北跨度大,医疗水平更是层次不齐,相同等级医院在医疗水平上也具有差距,适用同一标准可能造成对发达地区医师说明义务较轻,而贫穷地区医师的说明义务太重的不公平现象。所以主张在前者地区医师以具体患者说为主,后者地区医师采合理患者说为主。
第二,普通大众医疗知识普及程度。医学知识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专业术语普通大众可能难以理解,即使在发达城市也有很多民众的医疗知识也很欠缺,针对我国医疗知识普及程度不高的状况也应以合理患者说为主兼顾具体患者说。
第三,合理患者说与具体患者说相结合可以平衡医疗效率与个性化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化。
因此采合理患者说和具体患者说标准可能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五)说明义务的免除
医疗情形复杂多变,一律要求医师尽到说明义务则可能对患者不利,从而违背知情同意权的价值本义。因而必须对例外情形下免除医师的全部或部分说明义务。
1、紧急情形下说明义务的免除
在医疗紧急的情况下,患者处于无意识或意识不清的状态,无法对病情诊断、治疗措施等进行知晓,而患者又急需医疗救助,在此情形下医师可以免除告知义务,可以直接对患者进行医疗救助。英美法通过推定同意理论将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豁免予以正当化。假定患者为一个理性人,如其被告知会同意医师基于最佳判断采取的治疗措施。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了紧急情形下医师说明义务的免除制度。
紧急情况下医师说明义务免除深层逻辑是实质正义对形式正义的取舍变通。毕竟患者就医之最终目的在于治疗疾病,而不是追求知情权。医师说明义务的免除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存在对患者生命健康的严重威胁;二是这种威胁必须是现实的、紧迫的;三是患者无同意能力且无法联系其近亲属。医师说明义务的免除是阶段性而非根本性的。在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后,医师仍然负有说明义务。
2、患者表示不需要告知而免除
某些患者因受文化教育的限制,缺乏风险系数的分析能力,或完全信赖医师,倾向于听从医师的职业判断,明确表示放弃自己知情权,医师可以免除说明义务。但对于生命攸关的重大医疗行为,医师的说明义务不得免除。
3、晚期患者说明义务的免除
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角度来看,医师对患者的病情等医疗信息应该做到充分告知。但就晚期患者而言,似乎一味把所有病情都告知患者则对疾病的治疗不利,对此存有积极告知说和慎重告知说两种主张。
积极告知说主张即使癌症晚期患者,生命接近死亡边缘,其仍不失为“人”,对诊断内容也应具有知情的权利,有选择自己的存活方式的权利。
慎重告知说主张对于癌症末期患者,如果医师的如实告知而使患者丧失痊愈希望的信念,此时,医师应当免于病况的告知义务或者斟酌告知适当内容。“只有能把真实做到理性处理的患者,才有了解真实的权利”。因此该说赋予医师自由裁量的权利。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我国立法采此说。
本文赞同慎重告知说。面对死亡的患者常常会产生恐惧、绝望甚至自杀,此种心理障碍不利于疾病的治疗,毕竟生命权高于知情同意权,两权相害取其轻。但是重视医师的“医疗特权”也不能走的太远,毕竟自己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衡量者,慎重告知说假设的前提是患者惧怕死亡而无法配合治疗,如果这一假设前提不成立,如患者积极要求了解病情以便处理未来短暂的生命时间,此时医师应当进行告知,否则仍构成侵害知情同意权。
(六)小结
在说明义务的主体方面,医师才是医疗行为的实际主导者,只有其知悉哪些医疗信息对患者至关重要,而决定有无说明的必要,而医疗辅助人员如护士只能是辅助医师履行说明义务,真正必须履行说明义务的主体,只有医师。
在说明对象方面,患者本人才是医师告知的对象,而其近亲属只能是代理主体。
在说明形式方面,医师告知说明时,原则不以书面为限,以口头或其他足以使患者获悉医疗信息的形式并无不可,以书面告知也不能代替口头告知,知情同意书不等于知情同意,知情同意书只是证明医方已履行说明义务的初步证据。
在说明义务的标准方面,有合理医师说、合理患者说、具体患者说和折中说。基于自主决定权的考量采具体患者说是最理想的标准,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探求每个患者心理需要存有困难而难以实施,课以医师太重的义务也不利于医疗行为的进行。根据我们医疗资源和医疗水平状况,采以合理患者说和具体患者说相结合的折中说可能更符合实践要求。
在说明义务免除方面包括紧急情形下说明义务的免除、患者表示不需要告知而免除、晚期患者说明义务的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