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千里外被抓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洪斌
【关键词】通缉;国家赔偿
【全文】
呼和浩特警方凭着一个新疆警方弄错的网上追逃信息将飞飞关进了看守所,警方给出的解释是:2010年10月份,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发生了一起打架斗殴案,他涉嫌伙同他人将一人的眼睛打瞎,有同案犯指认主犯就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飞飞。(网上新闻)
飞飞被冤枉了。新疆奎屯市公安机关的一纸通缉令,使得远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公安机关对飞飞采取刑事拘留,飞飞由此在看守所度过了十天。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是工作的需要,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活动的需要。由于刑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案情扑朔迷离,一时不易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牵涉到案件中需要一段时间的取证、甄别。虽则如此,《刑事诉讼法》对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条件、程序和期限作了严格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即是违法,应当给予国家赔偿。该案中,奎屯市公安机关依据同案犯的举报,对飞飞发出通缉令,采取强制措施就有了一定条件。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根据奎屯市公安机关的通缉令,对飞飞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交付看守所执行。在飞飞被刑事拘留这件事上,有两个公安机关涉及,一个是奎屯市公安机关,一个是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基于各自所起作用,奎倾向于认为,屯市公安机关是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是刑事拘留决定的执行机关。只要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中没有违法之处,从法律上就不能认定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措施是违法的。
飞飞确实被冤枉,被错误羁押10天,飞飞在被羁押上明显无过错。但是按照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只要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就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飞飞要根据《国家赔偿法》获得国家赔偿有一定的难度。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增大了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权力,减弱了对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相比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是一个“回转”。依据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最终未被定罪,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机关就应进行国家赔偿。在目前这样的情况下,飞飞这样的无罪被刑事拘留的人,求告、索赔实为艰难的。此案发生所引发的结果,使人不得不对《国家赔偿法》有关刑事拘留赔偿条款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上的乏力进行反思,有关赔偿条文需要再作修改,应偏重于对无罪被羁押人员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