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侦查主体在侦查等程序中发挥的作用来看,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为检察主导型(我国普通犯罪侦查体制为警察主导型)
在我国,法官无权介入侦查程序,这一点与大陆法系国家是截然不同的,而且,在我国刑事侦查过程中,强制性措施的适用无需法院签发令状,这一点有别于所有西方国家,许多在其它国家必需接受法官审查的侦查行为,如拘留、搜查、扣押等,在我国均无需法院审查,而只需侦查机关内部审批即可,即使是强制性措施中最为严厉的逮捕,也只需检察机关审查即可,这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制度是与我国特殊的政治权力构架紧密相关的,在我国,检察机关被认为是法院具有相等地位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我国不存在法官主导型的侦查体制,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为检察主导型,而普通犯罪侦查体制为警察主导型。
(四)从侦查机关的侦查环节有无阶段划分来看,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属于承办人制侦查
我国的普通犯罪侦查在九八年以前一直采用侦审分立的侦查体制,即将刑事案件的侦查分为侦查和预审两个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内部的侦查和预审部门负责,属于二步式侦查,九八年以后进行了刑侦体制改革,实行侦审合一,将侦查和预审部门合并,整个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到底,现在也是承办人制侦查,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直都是承办人制侦查。
三、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前景展望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既面临极好的机遇,又面临新的任务和挑战。改革开放30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进步,为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坚实的法制基础;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来的伟大进程为检察机关自侦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和不竭的思想动力。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是在继承古代司法传统、吸收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国情而确立的。几十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做到突出重点,坚决依法查办了一大批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取得了惩治腐败和打击犯罪的效果,这些事实证明由人民检察院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切实可行的。
实践中,我国检察机关在认真履行侦查职责的同时,积极探索职务犯罪侦查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机构设置,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中国政法大学周士敏教授周士敏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只能由检察机关行使,理由首先是由公安机关行使不合适。因为公安机关是政府机关的组成部分,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是职务犯罪监督的重中之重,由公安机关侦查,效果很难保证。其次,由监察部门、纪委行使更不合适。因为监察部门也属于行政机关,由其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使侦查权,效果同样很难保证。而纪委属于党的机构,不能行使属于国家权力的侦查权。最后,纯粹效仿香港地区设立廉政公署也不合适,香港廉政公署直接向特首负责,而祖国大陆地区幅员辽阔的特点决定了直接向最高行政首脑负责的体制行不通。尽管将职务犯罪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有以下几个有利因素:一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地位高,具有相当的排除干扰的能力。二是我国检察机关比较清廉,具有反腐的结构基础。三是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上下级领导体制,可以排除地方的干扰。四是检察机关肩负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职责,对法律有更为深刻的理解。[3]但是,我们更要清醒认识到,新世纪以来,国内外刑事诉讼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我国检察事业也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存在一些队伍建设滞后、机制不健全,运行体制不畅等问题,导致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模式的优势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只要我们在法制建设、队伍建设、管理机制、运行体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就一定能够发挥好职务犯罪侦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