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及展望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
刘超
【摘要】职务犯罪侦查是我国刑事侦查制度的一部分,在我国反腐败斗争中,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历经艰难的探索,逐步走上专业化、法制化的轨道。本文回顾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历史发展状况,结合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现状,提出了一些改革完善的构想和建议,展望我国形成一个既能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又能切实保障人权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改革
【全文】
我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3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职务犯罪侦查权,严厉查办了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越来越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趋于专业化、智能化、现代化。为此,笔者拟对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展望。
一、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历史回顾
我国检察机关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清末改制初期,我国才从国外引进了“检审合署制”的检察制度。1907年12月9日,京师检察机构成立,标志着检审的分立。1913年至1915年,北洋政府保留了检察厅与审判厅分立的内容,但1927年起至1949年,南京国民政府一直实行检审合署制。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确立检审分署制。1954年9月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署改为人民检察院。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标志着我国检察制度的成熟,而且也标志着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完善。几十年来反腐败斗争为我们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经受了历史检验,侦查权得到了充分发挥。[1]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制度之雏形
我国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苏区革命斗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一些苏区政府将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权力赋予检察机关,例如 1933年中央苏区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的行为》,1939年陕甘宁边区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均规定由检察机关侦查贪污等犯罪。1947年6月,关东行署颁布《关东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草案》,规定“关东所有机关、社团,无论公务人员或一般公民,对于法律是否遵守之最高检察权,均由检察官实行之。”可见,我国检察机关在革命战争年代就担负了对公职人员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的职责,开启了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探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