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恶意的诉讼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

无恶意的诉讼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


董礼洁


【关键词】恶意;诉讼行为;诉讼
【全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法院是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场所;法官对案件所作的判决对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本版开设“案例精析”栏目,通过法院的判决和法官对案件的精辟阐释,我们可以窥见每一起具体案件中所蕴涵的法理。敬请读者关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编写人:董礼洁


  

  案情简介


  

  郑某曾在A公司任职,并于2009年9月离职。此前,2008年3月27日郑某曾从A公司领取了现金19000元,同年9月10日郑某再次从A公司领取了现金150000元(用途说明:车辆过户费)。A公司诉至卢湾区法院称郑某向公司领取上述款项后,至今未办理任何报销手续,公司多次向其催讨,郑某均不予返还,故请求法院判令郑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69000元。该案审理中,经A公司申请,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了限制出境决定书,限制郑某出境并扣证。


  

  2009年10月19日,卢湾区法院作出将该案移送黄浦区法院处理的民事裁定。


  

  2009年11月4日,郑某与案外人费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郑某向费某借款169000元用于缴纳郑某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所需的保证金,借款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间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档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2009年11月4日,郑某申请解除出境限制,并缴纳了169000元作为解除对其限制出境的担保金,卢湾区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撤销限制出境的决定书,结束郑某出境限制措施。


  

  2010年9月15日,黄浦区法院判决对A 公司要求郑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69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A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郑某向法院起诉A公司,请求赔偿其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失。


  

  诉争焦点


  

  A公司起诉郑某返还不当得利的行为以及在该诉讼中申请限制郑某出境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诉讼行为?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一、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某54000元;二、驳回郑某其他诉讼请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