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夯实司法公信的核心基础。
公正司法是法院公信力建设的关键之所在。一是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这一宪法原则,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抵制一切形式的说情风,抵制一切妨碍司法公正的影响和干扰,抵制一切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二是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办案,坚守公正底线,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真正做到刚正不阿、铁面无私;三是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严格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和办案工作程序,完善问责、考评、纠错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把好审判质量关,切实防止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四是发挥审判委员会的案件监督把关作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推进阳光司法,增强司法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法院应及时了解并满足社会需求,大力推行以公开、公正、公信为内涵的阳光司法,不断增强司法工作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一是全面落实和深化司法公开,不断拓展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将司法公开与审判管理制度、审判业绩考评体系、内外监督制约机制等有机结合起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立信于民;二是强化司法活动中的民主氛围,不断推进司法的社会化。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和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完善公开听证、判后释明制度,使之真正成为法院司法民主、公开、公信的有力体现;三是正确接受和应对新闻媒体监督,畅通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渠道。要正确引导媒体报道,理性对待和正确接受媒体监督,防止不适当的舆论压力给司法办案带来负面影响,实现法院、媒体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情理并重以理说法,增强司法的说服力。
法律文书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载体和体现。如果法律文书不能清楚叙述基本案情,不能说明案件事实与法律法规、处理结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便处理结果是正确的,也很难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认同。因此,司法的每一环节应当加强说理成分,通过融情、辨法、析理,增强法官调解、裁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减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无端猜疑和不必要的申诉上访,降低司法成本,节省司法资源,社会才会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