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非法行医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
林步伟
【关键词】非法行医罪
【全文】
一、基本案情
2009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陈某和同学王某合伙开设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许可证的负责人为王某,但王某并未参与经营活动。陈某在经营药店期间,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一直冒用王某的姓名,为就诊病人看病、输液。2009年4月,卫生行政部门以该药店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输液业务,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500元;2009年8月以“王某”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犯罪嫌疑人陈某仍继续非法行医,于2010年5月被卫生行政部门查获但未作行政处罚,2010年12月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2009年4月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药店而非个人,处罚的违法行为是无证输液行为。根据《执业医师法》的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医师的执业活动界定为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输液属一般医疗护理行为,不能等同于非法行医。这次行政处罚中,陈某既不是行政相对人,药店也不是因非法行医被处罚,不能认定陈某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一次。2009年8月,陈某非法行医被处罚时,冒用王某的姓名,过错在陈某,可以认定陈某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一次。陈某非法行医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一次后继续非法行医,不能认定陈某非法行医的情节严重。
第二种意见,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虽然本案不能认定陈某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但综合本案的情节,可以认定陈某非法行医行为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非法行医罪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客观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冒用他人的姓名,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侵犯了医疗管理秩序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无疑属非法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