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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检察制度完善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对于不致于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或保证金的方式来约束,从而对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的情况。目前,在刑事诉讼中有很大一部分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对象在判决前都是未被羁押的,即采取的是取保候审制度,以保证人或者是保证金的形式来对其行为或去向加以约束,执行情况良好。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也可以采取类似取保候审的保证制度,[9]防止出现失联而导致脱管的情况,提高社区矫正的有效性。保证制度是指法院或者其他监管机关在拟对罪犯判处或决定适用非监禁刑时,应当要求罪犯提供合格的保证人或者适当的保证金,保证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保持联络畅通、不失联,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接受矫正教育,同时保证人应当出具《担保书》。


  

  但由于目前对保证制度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社区矫正保证制度应当是在非监禁刑判决或决定机关、监管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相互工作配合的基础上逐渐建立健全的。


【作者简介】
许柏龄,单位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唐思芸,单位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任焕:《中美社区矫正比较》,《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期。
王恩海:《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法学》,2007年第8期。
陆建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9期。
周杏,《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定位》,《中国司法》。
林礼兴,《监外执行检察的内涵与特点刍议》,《人民检察》,2007年第16期。
王恩海:《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法学》,2007年第8期。
吴宗宪:《论社区矫正立法与刑法修正案》,《中国司法》。
陆娴:《社区矫正的中国式沿革》,《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期。
雷文波、牛建宏:《监外执行应实行保证人(保证金)制度》,《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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