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院在适用非监禁刑时之所以有时标准把握不当,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乏对被告及犯罪人的有关犯罪及其家庭和社会情况的全面了解。而把“是否不致危害社会”这一条件具体化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便是建立非监禁刑适用的审前危险性评估制度,在许多发达国家,判决前的报告己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必经程序和一项专门的工作,在社区矫正官的分工中,有的社区矫正官或缓刑官专门从事的工作就是判决前的报告。该报告不仅对法官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矫治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在刑事审判中能否“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增加非监禁刑裁决对社区的安全系数。
在法院判决或裁定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情况、生活背景、社区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即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进行全面评估,然后将调查结果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提出罪犯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供法院判刑时参考。这种基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而采取相应的监督、考察、管理和教育等矫正措施,既避免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又有利于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对强化社区矫正的效果具有相当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负责非监禁刑适用的审前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专门组织可以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组成,主要任务有:其一核实犯罪人的实际居住地,防止出现脱管、漏管情况;其二了解犯罪人的社会表现,防止滥用非监禁刑,减少社会危害性,促进社区矫正的有序开展。
检察机关设立社区矫正检察科中应有专人负责审前的危险性评估工作,监督审前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规范进行,从而将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工作从判决后的被动状态改变为判决前的主动状态。
(四)实行社区矫正派驻检察制度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各街道、镇的派出所、司法所承担。以本区为例,现有9个司法所、11个派出所、400多名社区服刑人员。
在各基层检察院中,一般都只有1名专职的监外执行检察人员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检察监督,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地域范围广的特点,单靠一人之力,相对而言任务较为繁重,综合考虑对于社区矫正的监督更适宜派驻与巡回相结合的检察制度。目前,上海市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试点设立“社区检察室”,其中包括社区矫正检察职能。
(五)社区矫正保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