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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检察制度完善

  

  2、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


  

  两高两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后续的一系列相关文件是目前为止对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依据的规定中最为详尽也是最为权威的规范性文件,事实上,我们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找不到任何法律性的文件,该《通知》的性质仅相当于司法解释,对于社区矫正在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合适性十分不相一致。


  

  由于社区矫正的工作规定是各参与工作的机关自己制定的,基本上都是各自为政的情况,其中关于对社区矫正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大多数均是检察机关自身内部制定的各类文件,其效力只能约束检察机关自身,对于其他部门没有约束力和强制力,所以,在实际的监督中,就会遇到许多监督缺乏统一标准的障碍。[7]


  

  因此,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针对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诸多方面,应当制定与《社区矫正法》相同性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从制定修正案开始,逐步赋予社区矫正工作法律依据,使其具有统一的法律效力。


  

  (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机构的设置


  

  目前,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的重心是监管场所的检察,主要围绕着安全监管、规范监管展开,而负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人员往往数量较少或仅仅是兼职,一般仅有1人,以普陀区院监所科为例,2010年以来,区看守所内关押量基本维持在500人左右,科室合署办公以来,驻所检察人员6人,看守所相对封闭,工作范围固定,人员相对较易控制。而普陀区社区矫正人员近年来也一直维持在400人左右,但区域范围广,人员流动性大、活动区域不固定,仅有1名监外执行检察人员,必然无暇顾及。


  

  重视程度不够、扶持力度不足,这一现实直接导致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不够。而事实上,随着轻缓刑事政策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犯罪轻刑化的发展和社区矫正扩大的需要,社区矫正人员的规模将会呈上升趋势,目前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的人员配置将远不能满足这一变化。


  

  因此,可以将监外执行检察的职能划分出来,单独设立科室,配置足够的人员,使工作职能明确化,各司其职。主要负责:监外执行法律流程及法律文书流转的监督,包括收监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控告申诉及谈话教育;对社区矫正决定的作出、运作、社区矫正机关及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权利保障进行检察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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