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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检察制度完善

  

  三、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策


  

  社区矫正的检察工作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随着社会防控及维稳工作日益受到关注,社区矫正工作也成为舆论的热点,检察机关在当下做好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势在必行,有以下几点对策:


  

  (一)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


  

  1、明确检察机关纠正意见的效力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检察机关监督无力的情况,一方面,检察机关对违法情况予以纠正的行为,往往被对方单位认为是基于考核得分的目的,而被违法违规单位所忽视;另一方面,被纠正单位同样基于业务考评的压力,而不愿意正式接受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


  

  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所提出具体的纠正意见,即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及纠正违法通知书,由于缺乏强制纠正的效力,尤其是对纠正违法通知书,在一般情况下,对方单位都是采取不重视、不回复的态度。


  

  在近年来的实践中可以发现,依照相关规定应当采取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的情况,通常都会改为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相对缓和的方式,依托于降级监督的方式,这样一来就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因此,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应当具有强制性。


  

  人民检察院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后,同时上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被纠正单位须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限期审查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确有违法情况的,要及时纠正或采取有效措施,并将纠正或改进情况书面回复提出纠正意见的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并未存在违法情况的,应当及时书面回复提出纠正意见的检察机关,若检察机关认为确实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可呈报上级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而监督对象没有正当理由拒不纠正违法的,同时又没有提出合理异议的,提出纠正意见的检察机关应报告上级检察机关,由上级检察机关向其同级监管机关提出纠正意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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