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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

探究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


刘超


【关键词】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
【全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支持下,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政府和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的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村居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有效途径。然而一些定点医院却把“黑手”伸向农民“救命钱”,把从医疗基金管理部门套取资金作为个人创收和医院谋求发展的“捷径”,这加剧了新农合资金的运行风险,从根本上影响了群众利益的实现。两年来,永新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办“新农合”资金职务犯罪案件3件4人,占立案总数的36.3%,在查办的3件“新农合”资金职务犯罪案件中,有贪污2件3人、受贿1件1人。本文拟通过分析该院查办的多起涉“新农合”资金职务犯罪案件,来透视这一领域的犯罪特点、案发原因,以便寻求解决对策;进而维护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特点


  

  (一)犯罪性质多为贪污犯罪案件


  

  在该院立案查办的3件涉“新农合”资金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件2件,占涉“新农合”资金职务犯罪案件总件数的66.6%,这与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权力、作案手段以及发案环节有关。如彭某某,在担任永新县高溪卫生院院长期间,从业务收入中截留部分业务收入款设立“小金库”,之后采取隐瞒手段,个人非法占有“小金库”中业务款,在当地农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一般都为共同犯罪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过程中,需要必要的资料,且报帐程序涉及环节较多,因此,大多为共同犯罪。在侦办的3起涉“新农合“资金职务犯罪案件中都属于共同犯罪,他们分工明确,形成较为成熟的车间运行模式。有的负责联系借用农户的参合证和户口薄,有的负责购买伪造的外地就医报销凭证,有的负责到“新农合”医疗管理中心报销。


  

  (三)发案单位一般都为乡镇卫生院


  

  在所查办的3件涉新农合职务犯罪人员中,发案单位都为乡镇卫生院,占涉“新农合”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100%。其主要原因就是乡镇卫生院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承担单位,是涉及“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的多发部位;在一定程度上,他们有很大的决策权、经济管理权和财务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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