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正确区分主从犯
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组织策划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从重处理,对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理。对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如盗窃电缆线中,爬电杆剪线的人、开车的人、收线的人、销赃的人等,虽然分工不同,但难以判明是主犯或从犯的,可以不区分主从,按各自参与作案的次数和涉案金额起诉。
5、注意追加收赃人为共同犯罪人
“三多”案件中,嫌疑人作案后,往往会通过一定渠道来销售处理赃物,收购赃物的人也往往是多次收赃,从而在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公安侦查阶段大多只对作案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往往会忽视对收赃人的追究。加之收赃人为既得利益者,也往往会作一些不知情的无罪辩解,也为追诉收赃人增加难度。但正是因为收赃人的存在,使“三多”案件屡禁不绝。笔者办理的龚光永盗窃中,成功追诉收赃人龚红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特别是针对机动车犯罪案件,凡是没有合法手续购买机动车,一律视为明知是赃物是购买。笔者办理的徐佰兵盗窃摩托车案,成功追诉十二名贪图小便宜购买摩托车的收赃人,既打击了此类犯罪,也为失主追回了被盗的摩托车,取得了很好的办案效果。
6、制作起诉书的技巧
有些公诉人制作起诉书时,在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详细罗列每起犯罪事实,这样起诉书很不精炼,显得很冗长。“三多”案件的起诉书事实认定部分应当高度概括,多地点作案的,列出三个具体地点即可,时间采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的时间段的表述法。被害人有多名的也只需列明三名即可。赃物有多种类别的,也只需列明三种即可。一般是一个案由用一段文字来表述。
但“三多”案件各嫌疑人参与作案次数及涉案金额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分赃数额能够查明可以写明,如果无法查清,在起诉书中可以不表述。
7、应当精心制作开庭预案
对于“三多”案件,由于被告人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参与旁听的群众也较多,有些案件新闻媒体也会介入采访报道。为保证庭审效果,公诉人在开庭前应当精心准备出庭预案,举证、质证提纲、公诉意见书、答辩意见等。这些准备工作建议在制作审查报告完毕后,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制作完成,因为此时承办人对案情比较熟悉,制作起来相对容易。如果在案件起诉后或开庭前再来制作,因案卷材料不在手中和时间间隔太久,承办人对有关案情有所遗忘,制作难度相对增大或针对性不强,难以保证庭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