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列表法
就是将每起案件事实以表格形式进行罗列。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材料及在卷内页次逐一列明。列表法的好处是将每起犯罪事实及证据材料以表格方式反映在审查报告中,让人一目了然,对每起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可以准确直观地得出结论。列表法适用于嫌疑人认罪和案件事实相对简单的案件,但对于嫌疑人不认罪或有其他辩解的案件,列表法因在表格中反映的文字材料有限,也就不太适用。特别是在庭审中,虽在表格中载明了证据的页次,但要当庭找到案卷材料内容并宣读,会占用大量时间,可能会休庭,也会影响庭审效果。
2、材料概要列举法
就是将每起犯罪事实及证据材料逐次注明,对每份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进行简单的罗列。该方法对嫌疑人不认罪、翻供或供述不一致情况相当适用。但缺点是内容较多,导致审查报告篇幅冗长,不精炼。
3、列表+材料概要列举法
该方法综合了上述两种方法的优点,尤其适用嫌疑人部分认罪、部分不认罪的案件,既使审查报告精炼、美观,又能达到在庭上有力指控犯罪的目的。
所以审查报告制作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既要根据案件案情,又要考虑嫌疑人的认罪情况和庭审指控犯罪的需要来综合决定。
(四)认定“三多”案件事实的几个原则
1、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
嫌疑人到案后,均供述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作案,且供述能互相印证。但未能查找到被害人或其他证据材料,对这样的案件事实不能认定。有人认为孤证不能定案,是指的只有一份证据材料不能认定,如只有一名嫌疑人供述不能认定,有多名嫌疑人供述且相互印证就不是孤证,就可以认定为犯罪。但嫌疑人供述也只有一类证据,也应适用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
2、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在只有一名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下,相互之间有矛盾,如在盗窃作案中对盗窃赃物数量、特征有矛盾,则按有利于被告原则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认定。
3、综合案件客观事实认定
在嫌疑人的供述不确定的时候,如对某起事实供述中到过某地偷过某件物品,但由于作案次数较多,对该物品的数量等记不清楚了,此时应当以被害人的陈述为依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对某些特殊物品,如养殖的牲畜,应当以被害人的陈述来认定案件客观事实。如笔者办理的邓富建团伙盗窃生猪案。对盗窃生猪的重量,嫌疑人供述是120斤左右,但被害人陈述为160斤左右,被害人因是天天饲养,什么时候买的,什么时候会出栏,比嫌疑人更加清楚,其陈述更加符合案件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