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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几个问题探析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几个问题探析


魏军;王立华


【关键词】未成年人;管理活动;组织者;治安管理处罚
【全文】
  

  《刑法修正案(七)》采用叙明罪状方式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基本特征作了描述,但由于其系新增犯罪,目前尚无立法、司法解释对如何具体应用该罪名作出统一规范,司法实践中在该罪的认定方面存有颇多争议,本文不揣浅薄,谨从实务角度做以分析探讨。


  

  一、本罪客观行为方式方面的争议问题


  

  刑法262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就刑法规定的本罪行为方式实践中认识不一。


  

  1.如何理解本罪构成中的“组织”。刑法意义上的组织手段和方式既可能包括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也可能包括招募、引诱等一般性手段;还可能包括策划、指挥等领导性手段。那么本罪中的“组织”是强制性手段、领导性手段、还是一般性手段?抑或三种情形全部涵盖?这是问题之一。其二,被组织的未成年人是否要求达到多人?其三,该罪构成中的“组织”行为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型犯罪中的“组织”行为有何区别?[1]


  

  从刑法条文看,现行刑法规定的组织型犯罪共有13个罪名,即“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组织越狱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组织卖血罪”、“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从司法解释的规定看,既有将“组织”行为解释为领导、策划、指挥和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的拉拢、引诱、介绍行为的,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也有将“组织”行为解释为发起、组建行为的,如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还有将“组织”行为解释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的,如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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