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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3.完善资格刑的配置


  

  为了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利用其政治影响实施犯罪,在设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资格刑时,应当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应当将现行刑法对相关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单处”规定修改为“并处”规定。此外,对于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以及作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要特别慎重对待,最好在适用资格刑时从严,可规定较长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防止其利用政治影响再次实施类似犯罪。


  

  4.增设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


  

  我国当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那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其中的现象比较普遍。有学者指出:“一些有组织犯罪能够持续存在达数年甚至数十年之久,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有组织犯罪向政治领域渗透,以及对官方特别是对警方的腐蚀、渗透,并与其相互勾结,而主要手段是贿赂、收买官员,寻求保护伞。事实证明,这是有组织犯罪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条件。黑白勾结,警匪一家,决定了有组织犯罪发展的规模、速度以及存在时间的长短。”[24]在重庆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文强、彭长健、张弢、乌小青、王西平等大批涉黑官员的落网也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一般而言,如果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撑腰,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就不可能长期存在。因此,要想彻底消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就应当将那些参与谋划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之提供帮助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共犯并予以从重处罚。


  

  5.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增设特别的刑罚裁量、执行制度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员中不少人都具有犯罪前科,因此,对之适用缓刑、减刑、假释等刑罚裁量、执行制度要慎之又慎。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蓝皮书》课题组对重庆市发生的22个案件的统计,组织领导者有犯罪前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7个,占31.8%。另外,重庆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成员以“两劳”释放人员和受过打击处理的惯犯为主,而其基本成员大多为无业、失业青少年和闲散农民。[25]由此可见,对于这些具有劣迹、前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应当严格限制适用缓刑、减刑、假释制度,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不适用这些制度。当然,考虑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隐蔽性高、组织纪律性强、侦破难等特点,为了分化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涉案犯罪分子也不宜一律从严。换言之,具有提供分化、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利的事由,如检举、揭发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犯罪行为、行踪及活动、提供侦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线索、提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状况或武器装备状况经查证属实的等,对行为人也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作者简介】
彭文华,佛山大学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注释】李洁:《打击有组织犯罪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及其消解途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参见卢建平:《中国有组织犯罪相关概念特征的重新审视》,《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潘科峰、孙雪梅:《黑恶势力犯罪正处活跃期 扫黑除恶是长期任务——全国“打黑办”有关负责人详解〈纪要〉出台背景9,《人民公安报》2010年1月14日。
参见胡裕树主编;《新编古今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962页。
转引自冯殿美等:《全球化语境中的有组织犯罪》,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转引自李芳晓:《国外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国外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5页。
参见《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6页,第125页,第126页。
参见于振华:《重庆惊现新“黑五类” 专家直言四大“死穴”》,http://nv.qianlong.com/33530/2010/02/25/1640@5525561.htm,2010—02—26。
参见康宇:《黎强庭审连说“对不起”》,《辽沈晚报》2009年11月1日。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35—236页。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15页。
《法国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9页。
何秉松:《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第1卷,群众出版社2009年版,第233页。
参见邓全伦:《重庆打黑风暴》,http://www.time—Weekly.com/2009/0820/ZMMD AwMDAwMZMZMQ.html,2010—06—11。
卢建平、郭理蓉:《有组织犯罪刑罚之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刑法关于有组织犯罪刑罚规定的完善》,《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2期。
参见罗锦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增设财产刑》,《人民检察》2002年第7期。
参见马长生、彭颖等:《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刑法规制——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为视角》,载《首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论文集》,河北廊坊,2009年10月,第33页。
参见姚毅奇:《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附加刑之完善——以“反黑”司法实践为视角》,《犯罪研究》2009年第5期。
参见王世洲:《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8页。
康树华:《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及其治理》,《法学家》2008年第3期。
参见宋正发:《2010年法治蓝皮书披露重庆涉黑组织内幕信息资料》,http://www.suilinlawyer.cn/E—ReadNews ID=447,201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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