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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害案,建立强制鉴定机制是否可行?

重伤害案,建立强制鉴定机制是否可行?


杨永华


【关键词】重伤害案;强制鉴定
【全文】
  

  近年来,重伤害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拒不接受司法机关传唤,拒绝配合对其进行法医学鉴定的现象屡有发生。由于目前适用鉴定的过程中,须征得被鉴定人同意和配合才能进行鉴定,司法机关不能对拒不配合鉴定的被害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无法取得法医学鉴定。笔者仅就被害人拒不配合对其进行初次伤情鉴定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被害人拒绝配合伤情鉴定的原因及其危害


  

  (一)被害人拒绝配合伤情鉴定的原因。重伤害案件中被害人拒不配合伤情鉴定的原因较为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案发后,犯罪分子或其亲戚朋友以自己赔偿或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为条件,要求被害人拒绝配合伤情鉴定,放弃对犯罪分子刑事追责诉求。在高额的经济赔偿利诱下,被害人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诉求出现动摇,其通过刑事追责而得到满足的报复情感让位于经济利益考量。


  

  2.情感因素制约。不少重伤案件发生在同事等熟人之间,甚至被害人自身存在部分过错。案发后,犯罪分子往往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展开强大的情感攻势,要求被害人拒绝配合侦查或伤情鉴定。在被害人可能已经得到道歉和经济赔偿的背景下,情感因素的衡量往往会战胜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追究诉求。


  

  3.被害人不敢配合鉴定。部分重伤案件的犯罪方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地方恶势力或犯罪团伙的成员,案发后,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会遭到对方的人身威胁或精神强制。为防范对方的事后报复,出于保护自己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考虑,被害人往往会屈服于对方的威胁,拒绝配合伤情鉴定。


  

  4.经济利益考量。不少重伤案件的被害人是案件管辖地的外来人口,出于回原籍做康复治疗以降低医疗成本等原因,案发后被害人已返回原籍,配合伤情鉴定就意味着被害人自己要负担往返管辖地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甚至误工成本。


  

  (二)被害人拒绝配合伤情鉴定的危害。1.破坏国家刑罚权的行使。故意伤害(重伤)案件为公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拒不配合进行伤情鉴定,司法机关将无法继续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国家刑罚权因客观障碍难以正常行使,对犯罪人依法进行刑事制裁就会成为空话。2.违背平等适用刑法的原则。被害人拒不配合伤情鉴定,大多是得到了对方足额甚至超额的经济赔偿,这种利益交换为富有者提供了逃避刑罚的通道,是对犯罪的放纵,将导致犯罪人之间的不平等,违反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3.浪费司法资源。被害人拒不配合做伤情鉴定,司法机关无法及时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诉讼进程将被无故拖延,而且使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无法取得有实质价值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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