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如下:A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判决后多被告人不服上诉致B市中级人民法院,B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决。被告人近亲属不服在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B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A县人民法院重审。重审期间,因被告人近亲属上访不止,B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先后指定C市、D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因多种原因,在B市、D市人民法院共同请求下,E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F县人民法院审理。F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属再审撤销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期间,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院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已无法律效力,该院又非原审法院,案件不属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应完全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负责传唤原审被告人出庭,否则拒绝受案。后经多方协调,法院方同意受案。显然,F县法院对该案的诉讼程序地认识和适用是错误的。正确地认识和作法是,该案是一起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后发回重审,重审期间,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F县法院审理的案件。其诉讼程序性质属审判监督程序案件。F县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是正确的。但因该案为审判监督程序案件,不能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至F县人民法院。F县人民法院应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再审决定书,并负责传唤原审被告人出庭诉讼即可。而同级人民检察院只需派员出席该案的再审法庭,宣读原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并发表同意或更改意见,履行公诉人及法律监督者双重职责即可。六是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被指定法院应按何种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文书中规定的不明确,致被指定法院程序适用出现错误。有的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指定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但该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却不知晓,致上下级人民法院缺少必要地协调,进而致诉讼拖延,效率低下。近年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中存在的问题,已经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司法公正,降低了诉讼效率,侵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认真对待并加以解决。
二、再审案件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经过多年地司法实践我们感觉到,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引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案件的增多,固然有案件质量的问题,也有诉讼当事人诉求日益增长,维权意识逐步增强等因素的存在。近年来,由于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着绝大部分的审判任务,案件数量多,工作压力大,案件质量出现少许瑕疵,难以避免。经过再审纠正错误是对司法公信力地维护,其作用和效果是积极和良好的。通过认真对待及解决诉讼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发现案件中的错误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正,也是执法为民理念地重要体现。更是民主与法治地重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