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运行的问题及完善
马金刚;王莹莹
【关键词】刑事;审判监督
【全文】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地依法准确适用,既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又有利于发挥其强有力的纠错功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司法公正。然而,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少数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地适用上暴露出一定的随意性。在是否应当依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决定再审问题上缺乏足够审慎的态度。在再审后的程序适用方面,也存在认识上的模糊。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从理论及实践方面进行探讨、研究、解决实为必要。
一、近年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地提起及运行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依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或提审,由人民法院决定。而决定再审的必要条件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实践中,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决定再审,据不完全统计,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后决定及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决定的情形为数不多,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而决定再审的情形较为普遍。在决定再审的案件中,就人民法院而言,上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为理由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上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发回重审的情形较为普遍。上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清事实后改判,或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直接改判的情形较为鲜见。
而近年来,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上级人民法院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为理由,决定再审及再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呈明显增多的趋势。这当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一是再审案件较以往有较大幅度地上升。二是因再审案件增多,给工作任务原本就十分繁重的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或中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增加了更重的工作压力。三是实践中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相关司法及工作文书发现,少数人民法院及少数审判人员对决定再审的法定条件把握的不够准确。对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界定的不够准确。尤其是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这一决定再审的法定条件,把握的不够准确。实践中感到,有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清楚,证据亦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与定罪量刑无实质关联的事实应无再查清及补充的必要。但少数人民法院及审判人员却以此为理由对案件决定再审或发回重审。四是申诉人对人民法院的申诉压力及少数申诉人无理缠诉致人民法院规避矛盾或矛盾下缴决定再审的情形亦部分存在。五是再审程序适用过程中存在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如某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再审案件即出现了程序上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