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国际刑事政策“两极化”发展态势中正确定位“严打”刑事政策
自20世纪中期以来。从世界范围看,刑事政策已达成若干共同性的发展趋势,那就是 体现在定罪政策上的非犯罪化、体现在量刑政策上的非刑罚化、体现在行刑政策上的非 监禁化。这三大主题所围绕的一个中心理念便是刑法的谦抑性和刑法的效益性原则。正 是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刑法 改革潮流对世界各国的传统刑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形成了轻缓型抗制犯罪的刑 事政策。但从70年代开始,全球范围内的犯罪率平均以每年5%的速度增长,特别是抢劫 、入室盗窃以及其他人际间的犯罪(intepersonal Crimes)等严重的犯罪日益突出,使 各国人民的安全感普遍下降,从而倾向于支持以惩罚为目的的刑事政策。西方国家对此 的态度是将上述轻缓型的刑事政策调整为“轻轻重重”的复合刑刑事政策,即在强调对 轻微犯罪甚至一般中等程度犯罪执行轻缓型的刑事政策的同时,也强调对严重的犯罪实 施较严厉的惩罚。“重重”政策的直观表述其实就是“严打”,换言之,“严打”政策 在20世纪后半期已在世界各国刑事政策中占据了重要位置。在“轻轻重重”的复合结构 中,如何平衡“轻轻”与“重重”的关系。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态度。美国刑事政策总 的情况是“轻轻重重,以重为主”[37]“轻轻”也是为了更好的实现“重重”,使司法 界腾出力量来对付重罪。在北欧诸国刑事政策总的情况是“轻轻重重,以轻为主”,将 “严打”作为轻缓型刑事政策的一种补充,视为对基本刑事政策的一种变通。这种两极 分化式的刑事政策发展态势一直延续至今。我国于80年代适应本国犯罪发展的态势,结 合国际刑事政策发展的趋势也出台了“两极化”的刑事政策(“严打”和对轻微犯罪者 ,特别是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总的刑事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在总的刑事政策指导下,我国较为合理地平衡了“轻轻”与“重重”的关系,对于稳 定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作用不大,难以很快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今 后五年内争取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和党风的根本好 转”以及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目标。为此,1983年开展了“严打”战役,试图通过战役 的形式“从重从快,一网打尽”。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我国刚刚提出的新时期刑事政 策和“两极化”政策,使刑事政策重心向“重重”方面倾斜,以至“重重”代替了全部 刑事政策。“严打”刑事政策的政治化倾向愈加强烈。但这里也应注意,在1983年、19 96年、2001年的三次“严打”战役中,决策层始终注意了“两极化”问题,在强调“严 打”的同时,始终强调要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和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 青少年。但实际部门迫于“严打”的压力而忽略或放弃了总的刑事政策和“轻轻”一极 ,使刑事政策走偏,甚至走到一极的极端化。所幸的是,1997年后决策层进行了实际的 纠偏。党的十五大报告把“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基本刑事政策再次重申。这一基本 刑事政策确定后,决策层适时地调整了犯罪对策,由突出打击,转向以防为主。1997年 9月18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基层 安全创建活动的意见》强调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基层基 础建设,努力提高基层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的能力。1999年2月3日,中央综治委 等部门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 》。1999年10月中央综治办推广哈尔滨开展社会治安“打防一体化”建设的经验。10月 25日至11月23日,中央综治委举办《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展览》。2002年 2月1日,江泽民同志发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要求全党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 综合治理。11月29日中央综治委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强调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要实行综合治理,教育为本,预防为主,开创预防青少年违法 犯罪工作的新局面。2001年1月31日,中央综治委成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 组。2002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 意见》进一步肯定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 ,要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治,重在防范,重在治本。以上可见,我国刑 事政策“重重”为主的倾向已得到纠正,“轻轻重重,以轻为主”的刑事政策已经初步 树立。学者们的使命不应再追问“严打”的合理性及其弊端,而应对新时期刑事政策完 整体系的内涵和价值取向予以关注,系统而充分地阐述新时期刑事政策思想,为刑事政 策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撑,消解实践部门的疑惑,为实践部门正确实施刑事政策指明方向 。
简短的结语:“严打”战役不是“严打”的全部,“严打”是刑事政策,战役是政治 动员,政治动员要严格限制,力争停止使用;“严打”政策要坚持,但必须要在总的刑 事政策和基本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不使其越权、越位、膨胀;必须在法治框架内实现 法律化,并逐步与世界刑事政策发展保持一致。
【作者简介】
严励,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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