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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审读

  

  其五,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为“严打”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奠定了基础。1997年刑法3 条明确的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对于中国刑事政策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和价值。(1 )罪刑法定原则蕴含的内在价值是“严打”刑事政策追求的价值目标。在罪刑法定原则 的历史流变中,其价值取向经由古典罪刑法定原则的保障自由、限制权力,到现代罪刑 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相统一的演变。这也是现代刑事政策思想的精髓。在贯 彻“严打”刑事政策时要坚持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的统一,公平和效益的统一。(2)坚 持谦抑性原则,正确认识“严打”的功效。要正确认识刑法的补充性、不完整性、宽容 性。对于危害行为,只有在排除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手段予以调控的可 能性之后,才有将其规定为犯罪,或者动用刑罚手段予以规制的必要。为此,刑事政策 要处理好“打击谁”(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过程)“如何打”(刑罚化和非刑罚化的过程) 的问题。刑法对于犯罪的打击是必要的,但却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最主要的手段。犯罪 的遏制主要应当实行社会预防。为此,刑事政策要为防治犯罪寻求最佳的社会治疗方法 ,实行综合治理。(3)坚持及时性原则,反思“严打”政策。贝卡利亚认为:“惩罚犯 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32]他并进一步解释说:“我说刑罚 的及时性是比较有益的,是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 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 把刑罚看作不可少的必然结果”[18](P56-57)200年后的美国学者劳逊(L.Lawson)也认 为:“推迟刑罚除可以影响不法行为人之外,还会导致刑罚无效,因为它从某些方面增 加了人们对刑罚的厌恶心理。这种情况从刑事案件中也可以反映出来,如果行为人在犯 罪后不立即予以逮捕,犯罪行为被立即强化的可能性就增大。无论犯罪的最终后果是什 么,在犯人看来,如果把枪刺进某人的面部以劫取其财物的事件被追究的话,持枪劫工 厂的问题后来就不再追究了。”[33]从以上的引证可以看出,不论是200年前的刑法先 哲,还是现代学者都认为刑罚的及时性是犯罪与刑罚客观规律的反应,它比刑罚严厉性 更重要。但在我国刑事政策中却认为刑罚的严厉性比及时性更重要,其集中表现在“严 打”的政策上。依法从重从快的排列是违背刑罚与犯罪的一般逻辑关系的,不论是从特 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角度来讲,还是从“严打”的效果来讲,“从快”都应放在第一位 。因而,如果我们认为及时性原则是正确的,就应该坚持“依法从快从重”的策略,而 非“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


  

  三、“严打”发展科学性的构思


  

  “严打”是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已经勿容置疑。在众多论著中都承认“严打”是一项 刑事政策。如“‘严打’是党和国家根据我国的社会治安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斗争的需要 而制定的,它是我国政法工作在相当长时期内必须坚持的一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指导方针”(齐文选、周详“‘严打’方针的刑法学思考”《法学论坛》2002年第5期) “‘严打’一开始是作为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方针提出的,经过 十几年的发展完善,现已成为一项较为成熟的刑事政策”(谢望原,柳忠卫“关于‘严 打’根据的理性思考”《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5期),还有杨春洗教授的论文“论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严打’”,赵秉志教授的论文“‘严打’斗争中刑法适用若干问题 研究”等等,凡论述“严打”的论文都认为“严打”是一项刑事政策。“严打”曾在维 护社会治安中发挥出重要作用也得到确信,“严打”根据的正当性也已经有众多学者作 出过回答。学者们从不同视野回应和寻找“严打”的根据,如杨春冼、余诤是从世界刑 事政策的发展趋势中寻找根据;齐文远、周详是在刑法学中寻找根据;谢望原、柳忠卫 从刑事政策和刑法刑事诉讼法方面寻找根据;还有的学者从我国犯罪形势中寻找根据 ;从国情、党情、民情中寻找根据;从生产发展水平、中国文化观念的影响中寻找根据 ,总之,能找到的根据基本上都论证过,有的根据是反复论证。但都有失偏颇,没有注 意到我国刑事政策的整体面貌和发展趋势。“严打”作为一项具体刑事政策还应在刑事 政策视野中论证,只有在中国刑事政策的视野中论证才是正确的选择。下一步的问题是 ,在法治社会中如何才能有效地发挥“严打”的功能和作用。“严打”的走向分析近二 年来文章也很多。如“应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见《检察日报》2003年1 2月18日黄海龙、元明的论文)“严打”政策应纳入“两极化”政策中,同时考虑法治原 则、明确性原则、有效性原则(游伟、谢锡美“‘严打’政策的走向分析”,《上海法 治报》2002年10月21日)应当切实纠正貌似“严打”,实则背离“严打”方针基本精神 的各种倾向(王晓光“对‘严打’方针的再认识”《人民法院报》2003年6月30日),应 该说近几年的文章大多数注重对“严打”的反思,并提出“严打”良性发展的积极建议 。笔者认为,“严打”的科学性建构才是最佳选择。所谓科学性即要遵循刑事政策发展 的客观规律,在刑事政策视野中给予“严打”以准确的定位。


  

  (一)从中国刑事政策完整体系中正确定位“严打”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作为打击和预防犯罪的系统工程,是由不同层次、不同结构的具体刑事政策 的系统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在刑事政策的整体系统中 ,任何具体的刑事政策都不是孤立的,也必然处在不同层次的政策系统之中。任何政策 也不能孤立地发生作用,而是以政策系统整体效应的形式发生作用。因此,每一项具体 政策都不能与整个政策系统相抵触,否则这个政策虽然有效,但破坏了整个政策系统的 功能,总的效果不良。因而,我们必须注意政策的整体性——整体效应性,优化单项政 策,优化政策系统。过去,我们在一些政策环节上的失误,出现政策不配套的现象,除 了客观上原因外,主观上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忽视政策系统的整体性和层次性,往往只抓 住某一项政策或政策的某一方面,片面追求单一目标或不分政策的层次,忽视不同层次 政策的指导、配合和补充作用,只注重某一阶段的目标而放弃或忽视了整体目标。[34] 实施“严打”政策的局限性即在于此。由于长期片面坚持“严打”的方针,忽视或放弃 了预防犯罪方面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政策,不仅难以巩固“严打”的成果,而且容 易造成“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被动局面,既不符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目标要求 ,又不利于“严打”方针的贯彻执行。因而,为发挥“严打”政策的功能,必须要把握 刑事政策的整体性、层次性,正确理解“严打”在刑事政策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其 准确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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