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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审读

  

  其三,实际部门的误读。政法实际部门是刑事政策的主要执行者,对于贯彻执行和实 施刑事政策具有重要作用。在实施刑事政策的过程中,政法实际部门的误读倾向严重地 影响了“严打”的效力和功能。其主要表现是一面倒、片面化、绝对化,使广大政法干 警习惯于“严打”思维,只会使用“严打”的手段,其弊端突出表现在:在工作部署上 出现盲目性,斗争方式上强调统一行动,具体操作时“一刀切”;干警厌战,基层基础 工作削弱;多头部署,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任意确立严打对象,打击的重点不够 突出;片面追求打击数量,弄虚作假现象十分突出;缺乏扎实细致的作风,形式主义严 重。


  

  (二)“严打”刑事政策要随着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变化


  

  “严打”刑事政策是在20多年前提出的,而在20多年后社会的情势已经发生了深刻的 变化,如若使“严打”继续发挥其政策的威力,就应该对已经变化的社会情势有所体认 ,方能解决“严打”与现时情势不相适应的状况。否则,就会导致削足适履的后果。


  

  其一,目前的犯罪形势已与1983年提出开展“严打”战役时有所不同。1983年“严打 ”战役主要是集中扫荡“文化大革命”遗留下来的犯罪分子,所以提出了“从重从快, 一网打尽”的要求。这些犯罪大都带有“文化大革命”“打砸抢”的特点,流氓滋事、 流氓团伙较多。就发案数来看不及现在的1/3,就犯罪的性质、手段和严重程度都不及 现在的犯罪。当前的犯罪隐蔽性强,反侦察能力强,并带有政治性(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国际性(恐怖主义犯罪)、暴力性(爆炸、持枪犯罪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这就使得我们 以战役形式应对犯罪是难以奏效的。据某省公安厅统计:在该省严打整治斗争第一阶段 中,被群众直接抓获和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只有853名,群众检举揭发的犯罪 线索也仅有6073条;而1983年“严打”第一战役第一仗期间,这两个数字分别为5810名 和21.6万条。[26]这足以说明犯罪情势的变化与“严打”战役适用的不协调性。


  

  其二,随着一元社会结构向二元社会结构转型,“严打”战役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变化 。如前文所述,“严打”战役是国家至上理念的产物,适应于一元化的政治国家。经过 长达20余年的改革,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对分离为特征的二元社会结构体系从无到 有,从弱小到强壮,充分显现出二元社会结构的基本格局,并具有明显的表征:政治国 家与市民社会不再具有同一性,由于财产关系成为市民社会生活的主要因素,市民社会 形成了自己的运行逻辑,这种运行逻辑强调市民社会的自主地位和自治能力,反对政治 国家对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以及与此相伴随的专制主义倾向。因此,市民社会是政治国 家的目的指向,政治国家的全部目的在于使市民社会的自主地位和自治能力得到维护、 促进和发展。同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所在,政治国家不过是实现市民社会目 的的必要而不可缺少的手段而已。虽然这些特征仅仅初露端倪,以政治国家为核心的一 元社会结构体系还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二元社会结构体系也还未取代一元社会结构体 系。但是,中国已经开上改革开放的快车道,二元社会结构体系取代一元社会结构体系 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必然。[27]随着市民社会的兴起,国家控制与预防犯罪不再是孤 家寡人之事,不再是国家的强行推销,因为市民社会出于自身利益保护的需要,更急迫 需要参与对犯罪的控制和预防。市民社会的兴起,使“严打”战役式的政治动员失去了 其社会基础,从1996年和2001年的“严打”战役看,市民参与的热情并不高涨,缺乏19 83年“严打”战役时的激情和自觉行动,这势必影响到“严打”的效果。


  

  其三,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解决了“严打”法律资源和 经验不足的问题,为“严打”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奠定了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的20余年是中国法制建设的辉煌时期,在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我国法制建设 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 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完善司 法制度,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更加体现了司法的独立性,建构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 义司法体制,司法成为社会纠纷解决的基本机制。法律宣传教育得到了普及,依法治理 得到拓展,广大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树立了自觉守法、用法和依法维权的观 念。这些成就的取得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定的基础。基于此,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 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表明我国已告别个人 权威,尊崇法律权威;告别集权统治,推行依法管理;告别“为民作主”,实行“人民 作主”;告别“运动治国”,实行依法治国;告别“义务本位”,推行“权利本位”; 告别“国家本位”,实行“国家·社会本位”……等等。总之,依法治国的提出并实施 ,为“严打”刑事政策法律化奠定了基础。“在法治时代,刑事政策不仅应关注如何有 效地同犯罪作斗争,而且也关注如何在同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增进社会的法制精神”。 [28]“严打”刑事政策是在法制建设之初提出的,缺乏法治的环境和深厚的基础。目前 已经初步地具备了法治的基础和条件,应当使“严打”刑事政策逐步地法律化,才能发 挥其功能作用。


  

  其四,法律至上观念的确立和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决定要由政策为主治国转变到法 律治国上来,“严打”的统治和霸主地位将逐步削弱,必然走向法律化。依法治国的本 质,在于揭示了法律手段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之一,是崇尚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 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崇尚法高于人,法大于权,法律至上的根本原 则。法律至上意味着在法治国家中,法律具有高于一切的决定性作用。依法治国基本方 略的确立,同时确立了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种领导方式的基本形式是,要 实现由过去主要和直接运用政策来治理国家,向主要和直接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的转变 ,不仅要靠政策,更要健全法制。改革前的中国是一个中央集权的、以行政命令和政策 调节为主导的社会。在规范体系方面,虽然有一些法律法规存在,但真正全面调整社会 关系作用的是党和国家的政策。在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上,强调“法律以政策为依据,是 实现政策的工具。”[29]偏重法律的“保驾护航”作用,对于法律的超前导向作用未能 达成共识。经过20年的法治实践,法制与政策、法律与经济改革的关系问题也才在操作 面上得到初步解决。[30]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如果说,80年代从单一的政策调控结构 向以政策为主的政策——法律二元结构过渡是第一次飞跃的话,那么,从以政策为主导 的调控结构向以法律为主导的调控结构的过渡,则是第二次新的更高层次的飞跃。”[3 1]“严打”政策恰是适应80年代的特征需要而提出来的,因而,“严打”政策的贯彻执 行、实施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在当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以法律为主调控社会的 新的历史时期,“严打”政策的法律化才是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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