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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审读

  

  在上述观念指导下的我国刑事政策必定是国家本位型的刑事政策。伴随着思想解放运 动,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人治转变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建设上来;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地转变到依法办事上来(彭真同志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 提出的);从单纯地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到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相结合;从消灭犯罪的 理想型刑事政策到预防犯罪为主的现实型刑事政策的转变。但这种转变需要一定的过程 ,是一个逐步地量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我们提出了现代刑事政策思想和刑事政 策体系。但传统的观念与现代观念还在博弈过程中,现代刑事政策由于它生长的土壤和 条件不完全具备,必定面临着冲击和挑战。一是受国家至上观念的冲击,难以形成国家 和社会的二元格局。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大政府小社会,全能政府的 格局并没有改变。国家至上观念仍在起统率作用。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虽然我们也动员 全社会力量参与齐抓共管社会治安,但只是国家领导下的发动,并不是市民社会的自发 启动。一方面国家为发动群众,形成全民动员,全民参战之势开动一切机器,搞的轰轰 烈烈,烈火朝天;另一方面公民缺乏参与热情,只是消极地受领任务,事不关己,甚至 袖手旁观,任由犯罪者横行,形成了好人怕好人的局面。国家的主动性、积极性与社会 的被动性、消极性相互抵消,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犯罪形势愈加严峻。无奈之下,只有 启动国家的惩罚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时搁置。二是受群众运动惯性的冲击,难以形 成法制社会的良性机制。我国于1980年至1982年先后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应对 犯罪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由于新法刚刚颁布实施,一些司法工作人员还不完 全掌握和熟悉,出现了对刑事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的现象。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对社会治 安产生了一些冲击和震荡,刑事犯罪活动突出,甚至出现了不正常状况。面对这种情势 要么是完善法律,增强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加强执法力度,但并不能立即解决治安问 题。要么动用老办法,开展彻底扫荡的战役,能尽快解决社会治安的非正常状况。邓小 平同志为了维护稳定的大局,巩固改革开放创造的良好局面,并保证改革开放向纵深发 展,提出了开展“严打”战役的决策,并特别强调:“我们不叫搞运动,是不搞整人的 运动,但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还必须发动群众,这是不叫运动的运动。”[2]三是受 阶级斗争观念的影响,难以形成“预防犯罪,治理罪犯”的稳定格局。虽然,党的十一 届三中全会后,全国的工作重心由“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阶级矛盾已 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在政法机关仍然习惯于阶级斗争的思维定势,并用两类不同的 性质矛盾的学说来判断犯罪问题,强调专政的必要性,尽管我们一直在反“左”,但宁 左勿右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是带有敌我矛盾性质的问题,对他们绝 不能心慈手软,必须动用专政的手段,实行严厉打击。按此逻辑惩办与打击是首位的任 务,预防犯罪,治本之策只能放在次要的地位。为了取得治理犯罪的实效,也可以本末 倒置。


  

  综合分析可以认为,“严打”战役的发动是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决定的。我们 不能用现时的眼光和理念去指责当时的“严打”战役,也不能用当时“严打”战役的实 效来说明现实的合理性。


  

  二、“严打”现实局限性的审视


  

  “严打”刑事政策20余年的运行中,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不言而 喻,但为何对“严打”始终存在不同的看法,甚而对这一刑事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 出质疑呢?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对“严打”刑事政策的误读和对变化了的社会 情势缺乏深刻的分析而引起的。


  

  (一)对“严打”刑事政策的误读


  

  对“严打”刑事政策的误读导致我们在制定、执行和研究“严打”刑事政策中的误定 、误行和不切实际的轻易否定和批判。


  

  误读之一,把严打集中统一行动理解为全部“严打”刑事政策。早在1980年,彭真同 志复出工作不久,就鲜明地提出了对严重刑事犯罪要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2 ]“严打”刑事政策的正式确立是1981年中央召开的全国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即“对 于极少数杀人犯、放火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坚决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简称“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为引 用方便又简缩为“严打”方针。“严打”方针作为刑事政策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一、“ 严打”提出背景的特定性,严峻的治安形势和工作中打击不力的现象。其二,“严打” 对象的确定性,即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其三,“严打”方式的全面性。 “依法从重从快”。“依法”是区别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没有颁布以前的整顿社会治安 的群众动员方式,使对刑事犯罪的对策法律化,包括严格执行实体法和严格执行程序法 两方面。“从重”就是指对于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前 提下,在刑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惩处、严厉制裁,所以“从重”是 针对实体法而言。“从快”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定时间内迅 速而及时地办案,及时侦查、及时起诉、及时审判、及时执行,尽快处理结案。[1](P8 1)所以“从快”是针对程序法而言。其四,“严打”形式的多样性。“严打”的工作方 式可以分为经常性打击和集中打击。集中打击是对犯罪非常突出时采取的方式,经常性 打击则是“严打”的一般形式。以上分析可见。“严打”刑事政策与“严打”集中统一 行动不是同一概念,严格地说集中打击只是“严打”的一种工作方式,并不能代替全部 “严打”工作。邓小平同志在作出开展“严打”战役的决策时,也是多次谈到了“集中 打击”“统一行动”,并非是“严打”的全部内涵。同时,超出“严打”对象范围也不 能视为“严打”,不依法的“严打”也不能是“严打”,而是“乱打”、“滥打”。目 前,我们把三次集中统一行动视为“严打”的全部是不正确的。在学者的论文书籍文中 多次提到自1983年至今,我国已经开展了三次声势浩大的“严打”斗争。迄今为止,由 党中央发动的全国统一行动的“严打”总共有三次;第一次“严打”从1983年8月持续 到1987年1月,第二次“严打”始于1986年4月,第三次“严打”也就是最近一次“严打 ”,从2001年到2003年持续两年。学者们的批评质疑都是针对这三次“严打”而言的。 孰不知。“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并不是“严打”的全部,因而,质疑“严打”其立论起 点不清,导致的结论也大多没有说服力。还有的学者从刑事政策视角把“严打”集中统 一行动视为“严打”方针。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自1983年“严打”起,“严打”政策 就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部分,起着引导刑事立法,司法活动的作用。[1](P68) 这实质是把1983年的“严打”集中统一行动认为“严打”方针的起点。这也必然导致对 “严打”刑事政策的全盘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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