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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审读

  

  (三)对刑事政策认识混乱是导致“严打”出台的思想基础


  

  1978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和随之而来的思想大解放,在刑事政 策领域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面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突出、犯罪形势恶化的状况,社会主 义制度是否产生犯罪的理论不攻自灭;仅仅依靠惩罚的手段、改造的方法追求消灭犯罪 的理想也随之破灭。原有刑事政策的思维定势和政策导向在现实中受到冲击。在实事求 是、解放思想、拨乱反正、正本清源中,党中央及时地纠正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 导思想,适时地提出了“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这一新时期总的刑事政策 ;打击与教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思想,以及对少数严重刑事犯 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惩处,对大量的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进行教育、感化 、挽救的“两极化”政策。这些刑事政策与现代刑事政策思想——新社会防卫论是相契 合的。新社会防卫论主张“刑法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主要的对付犯罪的工具。首先应当 对预防予以极大的注意,通过预防抵制诱发犯罪的因素,其中包括个人的因素即特殊预 防和社会肌体的因素即一般预防……;其次,不应超越刑罚的范围,对犯罪形势和冲突 形势,同时也运用民法的、行政法的、社会法的以及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组织等方法 。”这与“综合治理”中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措施和多 种方式预防犯罪、教育青少年是多么的相似。新社会防卫论提出“以保护人的权利、尊 重人的尊严、提高人的价值为目标,以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基本内容”的人道主 义的刑事政策。[8]这与我们反思“文化大革命”践踏人权、漠视法制、制造冤假错案 的教训后,提出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人实行教育 改造,把犯罪人教育改造成新人并安置就业,使之复归社会的政策又是多么的一致。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与西方国家70年代中期提出的“轻轻重重,以重为主”的刑 事政策也有相同之处。我国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提出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 事犯罪的方针,与“重重”相近;对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与“轻轻”相近。上述分析可见,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与现代刑事政策 精神是相一致的。但是,由于受到旧的思维定势的惯性影响,加之对现代刑事政策思想 掌握的不准,因而,一度出现了对刑事政策理解、执行混乱的状况。如“有的同志认为 现在的犯罪分子大多数是青少年,他们是工人、农民或劳动人民的子女,对他们应该多 做教育挽救工作”,产生了以教育代替打击的倾向;有的同志“以为综合治理就是教育 挽救工作,或主要是教育挽救工作,甚至以为应该尽量以教育手段代替打击手段,似乎 打击手段用得越少越好。因此,一讲加强综合治理,就放松和削弱了打击犯罪的工作。 ”[9]由于我们对综合治理方针的理解带有片面性,把大量的工作放在预防犯罪和教育 、感化上(当然,这也是必要的),没有很好运用专政的威慑力量,该杀的没杀;该捕的 没捕或捕了又放;该判的没判或轻判,使犯罪分子气焰更加嚣张,更加肆无忌惮,到处 为非作歹,残害人民。“坏人神气,好人受气”,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批评政法部门 “软弱无能,心慈手软”。[10]还有的同志对阶级斗争心有余悸,“怕搞错两类矛盾” ,“担心出新的冤假错案,不时还有人责怪公安机关抓人多”。对此,邓小平同志指出 :“就是应该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对这类分子的法律措施要 从严,从严了才可以教育过来一批青年”,[2]再如,“有的同志认为,既然对社会治 安实行综合治理,就不必再提出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的现行犯罪”。“有的 同志把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说成是搞‘惩罚主义’、‘重刑主义’、‘报复主义’”。 [11]“甚至有人用‘四个共产党员’的名义给党中央写信,反对依法从重从快。对此, 小平同志很快作了批示,指出:依法从重从快是正确的,应继续贯彻。”[2]又如“有 的公安保卫干部提出,现在对大多数犯罪分子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改造方针,而且 要做到‘三象’,这样一来对程序中提出的对重大现行罪犯从重从快惩处,决不心慈手 软的提法觉得不好理解,顾虑今后还要不要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12]这种认识 实质是把“从重从快”与“三象”方针两个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出现了忽视或偏废一 方的现象。对此,邓小平同志指出:“对于绝大多数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应该采取教育的 办法,凡能教育的都要教育,但是不能教育或教育无效的时候,就应该对各种罪犯坚决 采取法律措施,不能手软”。[5](P217)以上这些思想认识上的混乱,造成了实际工作 中对刑事犯罪活动打击不力,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的后果。不少地方犯罪分子 逞凶肆虐,无所顾忌,许多流氓团伙横行城镇乡村,无恶不作。为澄清一些模糊认识, 纠正打击不力的倾向,更好地贯彻和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出台了“三年为期、三 个战役”的集中统一行动的决策,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可见,对于现代刑事政策理解 不全面或不顾国情,照搬照抄国外的刑事政策是不可取的,难以指导实践,对治理犯罪 是不利的。因而,“严打”决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对刑事政策片面理解的错误 倾向。


  

  (四)旧体制、旧观念影响尚未消除是“严打”产生的社会基础


  

  计划经济时期,在对待犯罪的对策上,其指导理念是:(1)“国家至上”观念。由于过 分强调专政的职能,控制犯罪的任务主要由国家承担,“犯罪控制的模式基本上是国家 本位,即控制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就是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控制的手段就是国 家司法权的运行、行使”。[13](2)阶级斗争观念。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下,对 犯罪分子首先要按政治标准分清是“敌人”还是“人民”。同时对“敌人”的标准不是 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毛泽东提出的弹性很大的“六条政治标准”为依据。此外,毛泽 东还认为对敌人使用专政的方法,对人民内部矛盾则只能用“民主的即说服的方法,而 不是强迫的方法”,这就抹煞了人民内部的犯罪以及民事、经济纠纷都可以用法律的强 制手段来处理。按此逻辑,则凡要给以强制处理的,就是敌我矛盾了。这也反映出把罪 犯都当敌人,把司法机关都叫“专政机关的幼稚病”[14]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下,不 间断地搞政治运动,严重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适当地扩大了专政的范围。(3 )法律工具论和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在“国家至上”的理念指导下,强调国家优先, 国家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最终沦落为单纯进行阶级斗争和阶级专政的工具。法律仅仅 具有阶级性,而没有社会性。法律作为全社会普遍遵循的行为规则,公民争取和享受权 利的凭借的社会功能被取消;法律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国家权力异 化的功能被废止。同时,由于我们鄙弃一切非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不承认人类创造的 法制文明有共同性与相互继承性,否认人权的普遍性和超阶级性。因而,在摧毁反动的 旧法统和旧的法律体系的同时,对旧政府和西方所有国家的法律一概采取“蔑视和批判 ”的全盘否认态度。这种连同洗澡水与孩子一同泼出去的作法,对新中国法制建设和法 制观念带来了消极影响,法律成了禁区,一时间谈法色变,噤若寒蝉。法律不仅“虚无 ”而且实亡。法律失去其应有的作用,社会调整的手段就只有政策规范。(4)政策至上 的理念。政策高于法律,政策具有最高权威,政策是国家一切活动的依据,具有很高的 权威性和非常广泛的运用。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对法律起指导作用,法律只是实现政策的 一种手段和工具。由于我们片面地把政策抬到不适应的高度和过分地依赖政策,导致中 国几十年以政策代替法律,政策干扰法律,最后政策扼杀了法律的生长。[15]以政策为 主治国,实际上是一种变相人治。(5)秩序优先,效益至上的观念。在阶级斗争为纲的 理念指导下,刑事政策积极追求的是镇压敌人,消灭犯罪,保护国家利益,维护超稳定 的社会秩序的政治目的。而忽略或放弃了对国民利益的保护,或者片面地认为打击了敌 人就等于保护了人民。这种国家本位的功利主义的刑事政策观颠倒了国家惩罚权的功能 ,把以保护国民利益为出发点,以国家为规制对象,改变为以保护国家利益为出发点, 以国民为规制对象。这种本末倒置的刑事政策观导致了刑事法律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因 为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其实并不必须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没有这些刑事法律 并不会妨害国家有效惩治和控制犯罪。而且没有法律的约束,国家司法机关反而可以更 加有效、灵活地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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