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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审读

“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审读


严励


【摘要】“严打”刑事政策产生于特定的时代背景:严峻的治安情势是催生“严打”的现实基 础;法治经验不足是实行“严打”的决策基础;对刑事政策认识混乱是导致“严打”出 台的思想基础;旧体制、旧观念影响尚未消除是“严打”产生的社会基础。“严打”现 实局限性体现在:制定、执行和研究“严打”刑事政策中的误定、误行和不切实际的轻 易否定和批判;“严打”刑事政策没有随着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导致削足适履的后 果。“严打”刑事政策的准确定位,应注意从中国刑事政策完整体系中定位;从刑事政 策法律化的视野中定位;从国际刑事政策“两极化”发展态势中定位。
【关键词】“严打”刑事政策;历史合理性;现实局限性;发展科学性
【全文】
  

  一、“严打”历史合理性的分析


  

  刑事政策是政党、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刑事活动准则,表明对预 防、惩治犯罪所持的基本态度,不仅是一切刑事实际活动的出发点,并且表现于立法、 司法的过程和归宿中。[1]任何一项刑事政策的制定都有其产生的思想和社会基础,都 是基于现实的需要。“严打”刑事政策同样离不开她产生的特定时代背景。


  

  (一)严峻的治安形势是催生“严打”的现实基础


  

  没有犯罪就没有刑事政策。犯罪状况如何,直接决定产生什么样的刑事政策。就“严 打”刑事政策而言,没有犯罪状况的严重性也就没有“严打”产生的现实合理性。[1]( P56)“十年内乱”的后遗症之一,就是滋生了一大批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活动猖獗 ,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在一段时间内,我们还没有进行一次全面的清 理,相当大的一部分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严重地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同时,在刑事犯罪中70—80%左右是青少年犯罪。严峻的客观形势,迫使人们不得不开 拓视野,寻求新的犯罪对策。依靠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手段预防犯罪,治理罪犯,教 育青少年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实践活动。作为这种新的犯罪对策思想的初步总结,集中概 括在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的《第三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纪要》和中共中央1978年制定的 58号文件,这两个文件首先提出了新的犯罪对策思想的一些基本原则。1981年中央召开 的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对新的犯罪对策思想做了高度的概括, 在《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了“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这一新时期的刑事 政策。同时对这一刑事政策做了较详细的阐述;对于极少数杀人犯、放火犯、抢劫犯、 强奸犯、爆炸犯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于大量的 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既不判罪劳改,也不送去劳教,而是要依靠全党、依靠全社 会力量,加紧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预防犯罪;对于一部分现行刑事犯,根据轻 重,区别对待,该劳教的劳教,该逮捕的逮捕,该判刑的判刑。1982年1月中共中央《 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再次肯定和强调了“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全党动手,认真 落实‘综合治理’”的方针,同时指出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是青少年教育,综合治理要 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要采取思想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措施和多种 方式。应当说,这一时期面对严峻的治安形势,我国已经提出了完整的刑事政策,即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政策和“两极化”政策(一方面对少数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 从快予以惩处;另一方面,对大量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既不判罪劳改,也不送去劳 教,而是着眼于教育、感化、挽救),并在实践中予以执行。但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的刑事政策本身的不成熟和过于粗疏,人们并不能把握和理解,又由于它生长的土壤和 条件不具备,因而,在这一具有时代意识和与国际接轨的刑事政策产生后,人们并不适 应。同时,由于对刑事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完全一致,实行“严打”的方针思想不够统 一,有的人犹豫不决,有的人担心与依法办事相冲突,有的人担心出现新的冤假错案, 对刑事犯罪分子心慈手软,以致打打停停,摇摇摆摆,零打碎敲,软弱无力,从而出现 了“坏人不怕法,好人怕坏人”的不正常状况,导致刑事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狂。据公安 部统计:1980年全国立案75万多起;1981年89万多起;1982年74万多起。1983年头几个 月案件继续猛烈上升,虽然后四个月开展了“严打”战役,发案大幅度下降,但全年总 数还达61万多起。如果计算上大约30%至50%的“隐案”,那么,这几年的实际发案数要 比统计数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邓小平同志及时作出开展“严打”的战略决策。结束 了几年来打击刑事犯罪徘徊不前的局面。从1983年8月起,全国开展了持续3年,分3个 战役的统一行动、集中打击。这一场“严打”斗争,在明确的思想指导下,步调一致、 行动迅速,效果非常显著,治安形势迅速改观。群众获得广泛的安全感。1984年全国立 案数为51万多,1985年全国立案数为54万;1986年为54万多。[2]应该说,“严打”刑 事政策的提出并实施,对于维护当时非正常的社会治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法治经验不足是实行“严打”的决策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领导全党坚决拨乱反正,摒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 ”的错误方针,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决策,在短短 的几年内,先后制定了《宪法》和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 行)》在内的大量法律、法规。但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方面,“我国的法制 还不够健全、不够完备,有待于今后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人民的利益和 意志不断加以完善”。“不可能一下子就是成套设备”(邓小平语)。另一方面,“现在 ,不但有不少群众,而且有不少共产党员,包括一些负责干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 识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 充分的遵守和执行”。[3]同时,在政法机关内部还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刑事 犯罪活动。“我们的一些干部,由于学习不够,对各种法律、法令理解不深,工作中缩 手缩脚,以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4],有的同志错误地把法律的稳定性看作是绝对 不变的,或者把“罪刑法定”看作是“罪刑固定”,把犯罪行为从具体的社会条件中抽 象出来,绝对化起来,认为相同的犯罪行为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应只能受到相同 的惩罚。甚至“把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量刑的幅度硬往有利于罪犯而不利于人民的方面去 解释”,[4](P299)产生了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打击不力的现象,导致刑事犯罪活动越 来越猖狂,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面对严峻的治安形势,为了维护社 会稳定,就有一个治理手段的选择问题。在当时各方呼吁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大力倡 导法治反对人治的情况下,使用法治的手段似乎是更为可取的。虽然按照正常的法律程 序对刑事犯罪予以矫正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单纯依靠法治打击犯罪也难以收到令人满意 的效果,但不能违背正常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的社会情势。如果选用人治的方式,采 用某些特殊的手段从重从快地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虽然有可能较快地抑制犯罪 ,但这样做难免要僭越正常的法律程序,有违背法治之嫌。在决策层对严厉打击严重刑 事犯罪的问题举棋不定之时,邓小平同志于1983年7月16日与胡耀邦、赵紫阳同志就这 一问题进行了谈话,7月19日又与当时的公安部长刘复之谈话,表明了态度。“解决刑 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状况,必须依法从重从 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搞得不疼不痒,不得人心。我们说加强人民民主专政,这就 是人民民主专政。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5]对如何开展“严打”斗争,邓小平 同志也作了明确的指示:“进行这种斗争,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5](P330)“这场斗争是政治斗争,但是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 行。”“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 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 ”[6]邓小平“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思想,扭转了“文化大革命”后若干年在打 击刑事犯罪的政策执行方面按部就班、徘徊不前的局面。从1983年起,中国开展了为期 3年的3个“严打”战役(集中统一行动),仅1983年8月至年底,全国共摧毁犯罪团伙7万 多个,逮捕流氓犯罪分子数以十万计,缴获各种枪支1.8万多支,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 有10万多名。这一举措取得了重大成效。但从政府执行的方式来看,人治的性质是比较 明显的。对此胡伟博士认为,从1983年集中统一行动措施出台的过程可以看出:第一, 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策过程具有高度人格化的特征;第二,政策执行在很大程度 上依靠群众运动(打战役)而非官僚体制,以特殊的行政授权取代一般的司法程序;第三 ,指导思想上反对官僚体制和司法程序的“四平八稳”,主张从快、从重、从严和“一 刀切”。有鉴于此,可以认为“严打”总体属于一种人治的政府执行方式。当然,决策 层也特别注重把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行动纳入法治的轨道,使“严打 ”合法化。如中共中央于1983年8月25日发出的《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 中,一方面提出了“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另一方面在交待政策时,又特别指 出要“讲清楚从重从快惩处与加强法制的关系。”同时,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 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些决定,使得司法制度和程序适应了“严打”的要求。上述情况既 表现出决策层对法治的形式上的追求和在价值取向上对人治的忌讳,也说明在当代中国 政府执行中法治仍然是与人治融为一体的,法制是为特定政策服务的。[7]在犯罪活动 比较猖獗,犯罪分子气焰比较嚣张,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而法治手段又不足以奏效 的情况下,也就不得不使用一些人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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