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首次赋予了控申部门对再审案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权
由于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许多被告人刑满释放成了自由公民,他们可能在再审过程中实施各种行为,妨碍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1996年刑诉法并没有对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程序和决定主体作出任何规定,使得再审程序的进行往往面临许多障碍。为此,新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委会决定抗诉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支持抗诉。这个规定明确将抗诉权从公诉部门完全剥离出来,强化了内部制约和审判监督职能,据此,控申部门认为在再审程序中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可以依法提出建议报检察长批准,从而保障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带来一些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工作量将大幅上升
新法第47条、第115条规定的情形很多是原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自行处理的事项,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日常的信访量中占有很大比例,尤其是查封扣押冻结等涉财问题,是信访中的老大难问题。新法实施后,这些原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受理的控告、举报、申诉转由控申部门受理,将会导致信访量大幅上升,对信访工作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二)化解息诉工作将会更加困难
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非常强烈的时效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高效、及时地处理对律师权利被侵害和侦查阶段各种违法行为的控告和申诉,不能再按照普通的控告申诉案件办理时限来办理。但遗憾的是这一救济程序规定的比较粗糙,目前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来规定具体的审查程序、期限以及“矫正通知”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