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刘新义;蔡雁飞
【关键词】新刑诉法;控告申诉
【全文】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内容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特征。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此次修改主要从四个方面赋予了控申部门更广泛的监督职权,同时也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新的任务和挑战,怎样把握好、履行好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赋予控申部门的监督职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反映突出问题,对我国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关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新规定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意义重大,即解决了长期困扰刑事申诉工作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也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新的任务和要求。简要归纳,新法直接涉及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首次明确规定了律师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渠道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法定权利被办案机关不当限制或剥夺的情形比较普遍,律师法也没有规定律师权利救济程序,一旦律师权利受到侵犯将面临救济无门,投诉无路的困境,这是立法上的一个明显不足。新法第47条明确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首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律师权利救济渠道,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各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将会有力的解决律师经常面临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