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同一性质的犯罪,犯罪目的相同,犯罪的动机则可以各种各样。[52]刑法第276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时,使用“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的表述,为何在“泄愤报复”之后还规定“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这是一种列举式加概括式的表述。一般而言,同一个犯罪的目的一般只有一个,比较明确,只有犯罪动机才会多种多样。因此,刑法在规定犯罪目的时,一般使用指向明确的表述,例如“以高利转贷为目的”“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不可能使用列举式表述,更不可能使用列举式加概括兜底式表述。只有犯罪动机,由于多种多样,刑法才可能使用列举式加概括式的表述。因此,刑法第276条使用“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的表述,只能说明刑法是在描述该罪的犯罪动机,在列举了常见的犯罪动机“泄愤报复”后,由于无法一一列举其他动机,所以才使用了兜底性的概括规定“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最后,刑法在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时规定了上述动机,它既不是犯罪成立要素、界限要素,也不是一种同位语,那么是否就纯属多余的规定,毫无立法意义?实际上,这是一种提示性规定,具有提示机能。它是为了提醒法官,应当注意行为人是否带有正当动机,以此考察案件中是否存在正当化事由。经济生活中,破坏生产经营的现象很多,但是有些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存在正当化事由,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对此应当注意区分。例如,债权人为了索要债务,强行搬走债务人的机器设备,这些行为有可能属于自救行为或者行使权利的行为;又如,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企业实施停止营业、没收机器设备、查封营业场所等行政处罚措施,这些措施属于法令行为。因此,立法规定“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对法官适用法律具有提示机能。例如,山东省某金属制品公司,在建设时没有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工业污水露天排放及固体废物的堆放对邻村的农田和饮用水造成污染,导致农田减产和绝产,从而引发了与村民的污染纠纷。在村民屡次请求有关部门处理不妥的情况下,村民聚集在该公司门口,使得公司车辆无法通行,工厂被迫停产23天。该村村民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53]从构成要件符合性上看,该村村民的行为已经符合了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仔细考察该村村民的行为动机,发现他们不是为了泄愤报复,也没有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是为了救济权利。在有关部门长期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下,村民们被迫选择了围堵工厂,以此迫使其解决污染问题。这是一种自救行为,在刑法上属于一种正当化事由。因此,对村民们不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作者简介】
柏浪涛,单位为清华大学法学院。
【注释】参见周振想主编:《中国新
刑法释论与罪案》,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9页;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18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中国
刑法解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9页。
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6页。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
同注⑶,第443页以下。
参见《德国刑法典》,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参见《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
参见大塚仁著:《
刑法概说(各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页。
参见皮荷芳、刘雯霞:“浅析破坏生产经营罪”,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参见刘松:“由一起利用BBS破坏生产经营案谈起”,载《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3期。
本权说认为,财产罪的法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本权是指合法占有的权利,例如担保物权、抵押权及租赁权等。根据本权说,盗窃罪的被害人以及第三人,从盗窃犯处盗窃赃物的,不成立盗窃罪。占有说认为,财产罪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本身。根据占有说,盗窃罪的被害人窃回被盗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参见(B)大塚仁著:《
刑法概说(各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页。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99页以下。
参见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各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130页。
参见王守俊:“破坏生产经营罪若干问题探析”,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8期。
参见周光权著:《
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参见谢望原:“伤熊事件的法律责任”,载《法制日报》2002年3月5日。
参见邝文:“对‘黑哨’、‘黑熊事件’应如何定性”,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4月1日。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7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
参见李希慧:“湖北‘彩票案’该如何定性”,载《检察日报》2002年3月8日。
参见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9页。
参见周光权著:《
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8页。
参见张明楷著:《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参见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各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3、134页。
参见杨立平:“该案应如何定性”,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9日。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0页。
参见陈煜儒:“东航劳资纠纷折射飞行员权利义务的法律盲区”,载《法制日报》2008年4月3日。
参见李克杰:“司法机关应及时介入返航事件”,载《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4月10日。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2页。
参见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各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2页。
参见西田典之著:《日本
刑法各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页。
参见大塚仁著:《
刑法概说》(各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7、188页。
参见朱铁军:“低价抛售单位股票报复单位行为之定性”,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22日。
参见刘松:“由一起利用BBS破坏生产经营案谈起”,载《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3期。
参见刘敬强:“破坏超市YTPOS系统案的定性”,载《信息网络安全》2005年第9期。
《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
参见张明楷著:《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页。
参见陈咏梅:“‘天价葡萄案’之
刑法剖析”,载《天中学刊》2005年第4期。
参见尚晓宇:“刑法学家王作富求解‘天价’葡萄案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符合法律和学理”,载《检察日报》2003年8月15日。
参见周光权:“偷窃‘天价’科研试验品行为的定性”,载《法学》2004年第9期。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80页。
参见张明楷著:《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5页。
参见张明楷:“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关于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内容,参见周光权:“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与行为无价值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参见王竑:“本案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6期。
关于犯罪的界限与竞合问题,参见张明楷:“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参见李洪:“毒死经营对手的乳牛应如何定性”,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2月7日。
参见尚晓宇:“刑法学家王作富求解‘天价’葡萄案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符合法律和学理”,载《检察日报》2003年8月15日。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7页。
参见张明楷:“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参见周光权著:《
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4页。
应注意的是,刑法典中有些“为……”的规定不是表述犯罪目的,而是表述犯罪行为。例如,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其中的“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不是犯罪目的,而是犯罪行为。
参见周光权著:《
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4页。
参见王灿发、张建荣:“‘三冷’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载《中国环境报》2002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