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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问题辨析

  

  3.如何认识“其他个人目的”?


  

  有观点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人虽然不一定出于泄愤报复目的,但是一定带有“其他个人目的”‘行为人不可能不带任何目的去实施犯罪。例如,“天价葡萄案”中的行为人虽然不是出于泄愤报复,但是具有“其他个人目的”;由此可见行为人对破坏生产经营的后果可以持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即间接故意,因此行为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47]实际上,这种看法混淆了犯罪目的与犯罪故意中意志因素的关系。目的犯中的目的,不是指故意的意志因素,而是指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外的,对某种结果、利益、状态、行为等因素的内在意向;它是比故意的意志因素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态度。人们习惯于将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直接造成结果的希望,称为犯罪目的,如说“某某被告具有杀人目的”。在一般意义上说,希望他人死亡,就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但这种目的不是目的犯中的目的。[48]如果将破坏生产经营罪视为目的犯,那么其中的“其他个人目的”就不是泛指任何目的,否则就等于将其理解为故意中的意志因素,而应当将其理解为与“泄愤报复”相类似的某种目的,比如出于“恶作剧”的目的或者出于陷害的目的。然而,前文已述,“泄愤报复”既不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本罪与他罪的界限要素。同理,“其他个人目的”也不应该是本罪的成立要件或本罪与他罪的界限要素。


  

  4.“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的性质


  

  既然“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既不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本罪与他罪的界限要素,而刑法又明文规定了“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该如何理解刑法的这种规定?


  

  刑法条文中规定某种要素,大致有以下几种机能:其一,该要素为违法性或有责性提供了实质根据,因而成为犯罪成立的要件要素。其二,该要素虽然没有为违法性或有责性提供实质根据,但是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成为罪与罪的界限要素。例如,牟利目的就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要素。其三,该要素虽然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及界限要素,但是具有提示机能,提醒法官案件中有无正当化事由,属于提示性规定。例如,刑法238条、第245条分别对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定了“非法”要素,这只是提示法官,注意这类案件中是否存在正当化事由,比如警察依法逮捕、搜查等。其四,该要素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及界限要素,也不具有提示机能,完全是多余的表述,或者是一种同位语,或者仅具有语感上的意义。例如,刑法399条第l款中的“枉法”,就是一种多余的表述,充其量可以视为同位语。[49]


  

  前文已述,“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既不是犯罪成立要素,也不是界限要素,当然也不是一种同位语,那么它的性质和机能是什么?笔者认为,它是指一种犯罪动机,仅具有提示机能。理由如下:


  

  首先,犯罪动机是指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50]犯罪动机是犯罪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是犯罪的追求心理。前声代表源头,后者代表终点。正因如此,刑法在规定犯罪目的时,往往使用“以……为目的”、“为……”或“意图……”。例如,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第191条洗钱罪规定“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第243条诬告陷害罪规定“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等,都属于犯罪目的。[51]而刑法在规定犯罪动机时,往往使用揭示犯罪起因的表述。例如,第423条投降罪规定“贪生怕死”、第399条徇私枉法罪规定“徇私”“徇情”等,都属于犯罪动机。回到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中使用了“由于”。一词,而没有使用“为……”,这一点耐人寻味。“由于……”与“以……为目的”、“为……”、“意图……”等不同,前者代表一种心理上的原因、起因,后者代表心理上的一种目的、意图。前者表示犯罪的动机,后者表示犯罪的目的。从这一点看,第276条使用“由于……目的”的表述,在前后语义上有矛盾之嫌。这里的“由于”实际上是“基于”的意思。行为人实际上是基于泄愤报复的心理,实现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目的。因此,对第276条中的“目的”不能做一般“目的”的含义解释,而是指一种心理状态,具体而言就是一种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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