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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问题辨析

  

  例如,2003年8月7日凌晨,4名男子在北京香山附近盗窃了47斤科研用葡萄。被害单位声称:它们是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案发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偷的葡萄进行估价,被偷葡萄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0元。[37]有学者提出,对行为人不应定盗窃罪,而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该罪中的“生产经营”不是仅指商品生产和商业经营,科研活动也应看作是生产经营活动,理应受到刑法保护。因此,对行为人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就是合理的。[38]这种观点令人难以接受。不可否认,科研活动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破坏他人的生产经营,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在行为人并不知道某一场所是科研场所,偷窃数量较少的财物时,不知道该财物与生产资料有关时,认定其行为属于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不符合,也陷入了客观归责、严格责任的窠臼,并不合理。[39]行为人如果认识到这些葡萄价值巨大,自己的行为会严重破坏他人的科研活动,相信他们不会仍继续实施盗窃行为。他们只有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而没有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故意,因此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主观目的


  

  根据刑法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一般认为,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由此认为该罪是目的犯。[40]现在看来,这种传统观点值得商榷。


  

  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之所以规定目的,往往是出于两个原因:其一,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某种目的,则其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不可能达到严重程度。由此,目的具有了区分罪与非罪的机能。其二,是否具有某种目的,反映出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不同,因而成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一个要素。由此,目的具有了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41]根据这种思路,可以对“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的性质进行分析。


  

  1。“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是不是本罪的成立要件?


  

  一个要素要能成为犯罪的成立要件要素,必须为违法性或有责性提供了实质根据。[42]站在结果无价值的立场看,行为人是否出于泄愤报复目的,并不会影响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站在二元的行为无价值的立场看,行为人是否出于泄愤报复目的,也不会影响他对法秩序、法规范的违反程度。[43]也即泄愤报复目的的有无,并没有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违法性提供实质根据。有人可能会说,泄愤报复目的会对有责性产生影响,具有这样的目的的行为人更值得谴责。这种看法本身没有问题,但是有责性中犯罪的成立要件只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具有了故意或过失,只要不具有其他阻却事由,就成立犯罪,至于目的或者动机等要素,只影响有责性的程度,而不决定有责性的有无,也即只会在行为人成立犯罪的前提下,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而已。概言之,“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不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成立要件,不是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


  

  2.“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是不是区分本罪与他罪的界限要素?


  

  毁坏型财产罪只有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以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主要是指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分。有人认为,刑法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规定泄愤报复目的,而对破坏生产经营罪规定了泄愤报复目的,所以两罪的区分就在于有无泄愤报复目的。[44]实际上,这是对刑法规定的误解,而且根据这一标准也无法区分这两罪。一方面,刑法虽然没有对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泄愤报复目的,但是实务中行为人完全有可能出于泄愤报复目的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罪,此时两罪该如何区分?另一方面,行为人在破坏生产经营时,没有出于泄愤报复目的,破坏了生产经营,但又没有毁坏财物,又该如何定罪?上述看法一定认为,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一定会毁坏财物,实际上并非如此。例如,某职工出于恶作剧心理,利用技术在公司网络上做手脚,导致公司业务长时间瘫痪。该职工虽然没有毁坏财物,但是却破坏了生产经营。由此可见,根据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无法区分这两罪。


  

  需要回答的问题是,没有了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如何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实际上,两罪的区分在于行为对象不同。前者的行为对象是财物,后者的行为对象是生产经营,前者的法益是财物的效用,后者的法益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需要注意的是,破坏生产经营的手段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来实现,另一种是通过不毁坏财物的手段来实现。当手段表现为毁坏财物的方式时,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便产生竞合。因此,这两罪并非对立排斥关系,而是存在竞合情形。只要合理运用竞合理论,是可以解决类似问题的。[45]那种认为必须严格区分两罪的看法,既不现实,也不利于案件的认定。例如,陈某与许某各自经营乳牛场,在牛奶销售上存在竞争。陈某竞争不过许某,欲毒死许某的乳牛,趁许某乳牛场无人之机窜至其牛棚内,将20支灭鼠药泼洒在喂养乳牛的石槽内草料上。许某的乳牛吃下有毒草料后死掉了7头,价值6.4万元。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意见认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又有意见认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46]实际上,陈某的行为在客观上既破坏了他人的生产经营,也毁坏了他人的财物,并且在主观上对这些危害结果均持故意态度,因此既触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又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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