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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究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观行为之解读


  

  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分析,可得出本罪犯罪构成中行为人所利用的影响力来自于三个方面:第一,行为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第二,行为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所具有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第三,行为人利用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所产生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可以看出,在这三种客观行为表现当中,行为人都是利用他人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一种影响力来自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后两种影响力则是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所产生,它不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之所在,也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依据的影响力之所在。不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现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所具有的影响力,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的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所产生的影响力。由于第一种影响力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它本身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在受贿罪中已反复进行过论证,故不再赘述。下面仅对由于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产生的影响力进行解读: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解读


  

  对于这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是指行为人利用因其职权或者地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的政治上或经济上的制约条件。”[11]还有观点认为,“具体而言,行为人与其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都符合条件。”[12]可以看出,第一种观点主张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一种制约关系,第二种观点却提倡无制约关系。制约关系有纵向制约关系和横向制约关系。纵向制约关系是指上级国家工作人员中的领导人员对下级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很明显依靠这种纵向制约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身就是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依照刑法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定罪量刑即可。第一种观点不妥之处就在于此。横向制约关系指的是不同单位之间或同一单位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一种制约关系。这种横向制约关系是一种影响力所在,它符合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内涵。这是第一种观点的合理之处。第二种观点把制约关系排除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之外,主要是将制约关系理解为是一种纵向制约关系,其实第二种观点所讲的内容基本上都包括在第一种观点的横向制约关系中。二者之间如能折衷殊为完善。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 16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其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可见,司法解释就是前述二种观点的折衷。因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可解释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所产生的影响。这种解释首先说明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一种影响力,其次也指出这种影响力来自于二个方面,即职权和地位本身以及工作上的联系所产生。如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具有的影响力就是来自职权和地位本身,而公检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影响力依据的则是工作上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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