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个人从事环境法研究的经历和体会,总而言之以外国环境法律为题进行研究是一项复杂、困难和系统的工作。对外国法素材的文字翻译或做资料的汇集,或者循用个人的方法加以编著[4],这一工作充其量可以称之为外国法研究的初级阶段。正如彭博士在后记所言“需要长期的、潜心的研究,我的工作仅仅是一个开始”。一个优秀的中国法学者的成长轨迹,一定要经历这样的训练及其反复的过程:首先是具备问题意识,并学会如何从缤纷繁杂的文献中找到与问题关联的素材;然后一定会经历一个对外国法与制度形而上的翻译,学习并与本国法与制度作比较;进而是回味得失、模仿他人的方法,从中获得成功并予他人分享快意;最后才是倚靠反复训练所养成的科学方法、臆断能力与成功经验做出富有创造性的成就。
前几步,彭博士已走过了,而且还需要继续反复才能不断提高。所以我还期待着———不远的将来、可能也是国家编撰环境法典的时日———彭博士对中国环境法法典化路径的正确指引和深入分析并参与其中。当然,那时候的成就将绝对不仅仅是“迷思”的结果了。
原本还打算将彭博士的这本书纳入我在北大出版社主编的《环境法学研究文库》系列,然彭博士所在的上海社科院立志于在法国环境法研究方面作出独树一帜的成就而决定自行出版。为成人之美,我只好作罢。是为序。
【作者简介】
汪劲,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本文为汪劲教授为彭峰博士的著作《法典化的迷思———法国环境法之考察》所作的序,该书预计由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年内出版。
MarieClaudePlumerBodin1LaCodificationduDroitdeLpenvironnement,LesEnseignementspourleChiliduPrécedentFran?ais12001-2002,Mémoire,Deadudroitdelpenvironnement,universitédeparis1et2,p171。
需要说明的是,另有《美国联邦法规》(CodeofFederalRegu2lations,简称CFR)是一种对美国联邦政府执行机构和部门在“联邦公报”(FederalRegister,简称FR)发表与公布的一般性和永久性规则的编撰,内容覆盖广泛。但CFR任何主题下的法规都应当与美国法典(U1S1C1,UnitedStatesCode)中具有紧密联系的相应部分一起适用。否则可导致无效。
实际上,在日本各界进行的法典编撰活动中,“六法”的概念已根据对象的不同而被广泛使用。
1993年下半年,我在翻译日本环境法资料的基础上整理编著完成了《日本环境法概论》书稿。提交出版社前有好心人提醒我,在封面上写“编著”与写“著”性质不同,“编著”不能在评定职称时作为学术成果。经过思考,我还是选择了“编著”二字。见汪劲编著:《日本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