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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法典化:迷思与解迷

  

  1998年我将博士论文关于环境法法典化议题的研究摘录发表在《中外法学》上{2},试图通过对全球环境法趋同化的论述唤起立法者对制定环境保护法以及对环境法典编撰问题的注意。


  

  2002年初,我陪同九届全国人大环资委曲格平主任赴欧洲考察环境立法。在法国,鉴于当时环境部部长正在参加总统竞选且发表对中国不友好言论的缘故,领导决定由我在外交部官员的陪同下以北大教授的身份拜会法国环境部。这次拜会主要就法国环境法典的编撰和环境法律的实施与环境部高级官员进行了专门会谈。会后法方还赠送我一本2001年版的环境法典。


  

  回国之后,我将访问法国环境部的笔记作了整理{3}并提交全国人大环资委,同时结合出访欧洲的体会和时政研究提出了环境问题全球化的法律对策主张{4}。


  

  2003年3月,新成立的十届全国人大环资委召集在京部分环境法专家和国务院相关部委以及法制办官员召开了《环境保护法》修改座谈会。会上我就《环境保护法》修改及其与法典化的关系做了专题发言,并提出了如下主张:第一,《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定位为国家基本法由全国人大通过;第二,《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应当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而非仅是环保部门的权限;第三,《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与环境与资源保护单项法律的修改制定相统筹{5}。


  

  2003年4月,原环保总局又在京召开了修改《环境保护法》座谈会,这次会议我的上述观点还是没变,然而这些观点与原环保总局领导有关修法主要应当强化环境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认识却有所不同。鉴于此时对修法的争论较多,我在2004年再次撰文论证了我的上述观点{6}。


  

  2004年初,我参加了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的中国环境立法法典化研究课题。这次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探讨如何在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将《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修改成为一部综合性环境法典。课题组还赴加拿大进行了学习考察,并就如何修改环境保护法及其法典化问题向全国人大环资委作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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