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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法典化:迷思与解迷

  

  1993年春,我与武大的同事王曦老师一起赴京参加了新成立的全国人大环保委组织召开的环境立法工作座谈会。这次会议后,我开始关注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和环境法典化议题。


  

  真正令我作为专家直接切入环境法法典化议题研究的时机是在1994年底。当时我刚刚考入北大成为环境法专业的博士生。我与导师金瑞林教授应八届全国人大环资委之邀参加了关于构建中国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专家会议。会上,我在比较欧美日环境法及其法典化进程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框架模式的设想。或许是我的研究结论是不赞成将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纳入同一体系构建的观点得到部分与会官员同意的缘故,这次会议的发言要旨后经推荐发表在他们主管的《环境保护》杂志上{1}。


  

  1995年初,我随全国人大环资委组团赴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接受了3个月的环境立法培训。这次培训的主题之一就是环境法的体系化和法典化,因此我们与来自欧洲各国的环境法学者和官员就环境法的进程、立法方法与规范、法典编撰与德国环境法典的制定、欧洲环境法模本以及中国环境基本法的框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培训结束后,我和我负责的“乌托邦”环境立法小组在研读德国环境法典(总则)草案(1993年)和1993年日本环境基本法的基础上,向全国大人大环资委提出了一份中国环境基本法框架草案报告。我们在报告中提出: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进程不宜过早。


  

  带着乌普萨拉的成果,我于1996—1997年间赴日本法政大学留学并撰写博士论文。当时我的学术观点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不符合环境保护的目的,因此环境法的法典化议题必然成为我的研究对象之一。我发现,日本的单行环保法律虽然在数量上比中国多得多,而且连年编撰多达二十多类的《环境六法》,但它们就是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环境法典。


  

  1997年底,我应邀参加了由原国家环保局和原国务院法制局举行的小型专家座谈会,议题是如何修改1989年《环境保护法》。鉴于当时我国环境保护单项立法形式上已基本完善,因此我在会上对《环境保护法》存与废的表态非常明确:要么废止、要么修改作为环境基本法或者政策法由全国人大通过。遗憾的是,原国务院法制局的领导告诉我,国家尚没有考虑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法一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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