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远地看,环境法法典化意味着环境法律发展的进程、方向与归属。也就是说,一国环境法律在形式上的演进——虽然各国有关环境保护的制定法体系在其形成和发展上各有不同——终究会走上环境法编撰或者环境法典的道路。否则,单行环保法律的数量会因为“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的现实而越来越多。
三
为本书作序的过程,同时也是对我二十多年环境法与法典化议题研究的观点与方法的梳理过程。说来也巧,我与中国的环境立法与法典化研究还是有缘分的。记得还在武汉读医科大四的1982年7月,我与同学结伴到北京旅游。因未能及时与在京读书的同学联系上,于是就在时任《环境保护法》(试行)修改起草小组主要成员的武大环境法研究所肖隆安教授(后来是我的硕士导师)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招待所的房间里暂住一晚,刚好他有事回汉。晚上入睡前,我信手拿来桌上摆着的油印册子,上面赫然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几个大字。由于环境保护与医学间的天然联系,我非常好奇地翻了翻,试图了解法律是怎么写成的,并且初识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的概念。
1986年5月我从原工作单位武汉市青山区卫生防疫站调入武大环境法研究所工作。上班的第一天,在分发邮件时我在一份厚厚的邮件封面上又看到了熟悉的字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这次看到的材料是铅印的,还包括修改说明等文件。后来,我一边跟随本科生听课,一边参与环境法研究所组织的教师对《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讨论,渐渐懂得了环境基本法的含义及其存在的问题。
1986年11月,记得是一个寒冷的冬天,武大召开了全国环境法体系学术研讨会,会议的议题除了中国环境法律体系构建和制度建设外,还专题研讨了外国环境法体系和法典化问题。当时我参考武大法律系资料室的一套日文活页版《日本法规总览》和《环境六法》编写了介绍日本编撰法典和环境六法的原理和方法的文章。1989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这时我已是二年级法学硕士研究生了。或许是我接触环境基本法较早、参加专业讨论较多、对日本环境法有专门研究等原因,肖隆安教授安排我参加了由他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新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的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