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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检察室为载体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问题的思考

  

  (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着重阐明了“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意义和指导思想,但是在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责方面规定得较为原则,尚未形成检察室设立、运行的制度体系。为了提高检察室工作规范化程度和实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规定检察室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做好社区检察工作的机制建设。


  

  1.要明确检察室与行政区划的关系。以城市为例,基层行政区划以街为单位,检察室是与每个街对应还是与几个街对应;或者是按照整个城市的人口分布,以人口数量为准设置检察室;或者是根据某个区域的交通条件和经济发展状况设置检察室,矛盾纠纷的多少与这两者成比例关系。比较可行的方案是,检察室与每个街道组织对应。行政区划的划分本身就具有合理成分,有权决定行政区划的机关是在掌握了划分的科学依据后才做出划分的,检察机关没有必要自行设定检察室设置的区域标准。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区划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现实的经济社会环境适时调整,检察室自然也会跟着这种调整而变动,保证不失其设置的合理性。


  

  2.要建立与社区检察工作相配套的制度规定。每一项检察工作有序开展,离不开操作性较强的实施规范,社区检察工作当然也不例外。检察院应当针对这项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例如,《检察室工作细则》要明确检察室的设置地点、工作场所、硬件设施、人员配备以及工作职责和程序、绩效考核等;《检察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目标》规定工作人员的履职责任、工作内容和标准以及奖惩评价;《社区检察联络员工作办法》应规定联络员的选聘条件和程序、聘任期限、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和方式;《社区检察工作联席会议规则》应规定联席会议的作用、参会单位及人员、召开会议的日期、议题范围、会议形式等;建立《检察室工作日志》,详细记录每天发生事项的处理情况,形成工作台账,做到情况清、底数明,为深入细致地做好检察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3.要统一职能设置。各地检察室工作职责不统一,有的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有的以接待来访和普法宣传为主。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台专门文件,统一检察室的职能,并突出法律监督的工作任务。以《指导意见》规定的7项工作职责为基础,进一步向检察室授权,强化职责,如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基层政府组织是否依法办事进行法律监督,对经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单位是否依法办事进行法律监督;加强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进行法律监督,如对派出所的执法办案活动和人民法庭的民行审判活动开展同步监督等。总之,凡是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不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其他事项,都归检察室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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