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检察室的职能和开展工作的原则
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工作的生命力。检察室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组成部分当然应以开展法律监督为第一责任。如果仅仅履行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犯罪预防等派生性职能,就失去了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原义。基层政府部门和基层司法机构在众多执法主体中占大多数。然而,对这些基层政权组织的法律监督工作始终薄弱,几乎没有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检察室应当担负起监督基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和基层司法部门的诉讼活动的重任,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室应当依托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平台,参与构建社会“大调解”体系。邻里纠纷、亲友之间的纠纷、家庭矛盾引发的纠纷以及轻微刑事案件是基层社区经常发生的矛盾问题。检察机关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实施轻微刑事案件检调对接是法律监督的形式之一。检察室要加强与司法所和诉讼服务工作室的协作配合,共同调处矛盾纠纷以及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
检察室应当密切与公安派出所的联系,建立派出所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以联席会议、执法信息定期通报、定期走访、信息网络互联等方式实现检察室对派出所执法情况的掌握,为落实法律监督职能奠定基础条件。在信息网络建设无法健全的情况下,更要发挥联席会议及走访调查的作用,与派出所多开展联合性的工作,在共同执法的过程中发挥监督作用,确保法律政策正确贯彻实施。
检察室应当加强与人民法庭的联系,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进行法律监督。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往往要通过受理当事人的申诉才能启动民行抗诉程序。检察室工作在基层社会,应当发挥接触群众多、接触案件广的地缘优势,对已经反映到检察室又向人民法庭提出诉讼的案件,要跟踪调研,变事后监督为实时研判,通过受理当事人反应的司法不公问题,找准监督对象,及时向人民法庭反馈相关社会信息,协助审判部门做好当事人工作;必要时,可以商请审判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群众反应的问题,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检察室应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监外服刑人员的管理始终是刑罚执行的薄弱环节,失控漏管现象时有发生。检察室可以通过社区居委会了解社会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矫正内容,监督执行机关落实矫正措施。对于没有按期参加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要向执行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确保社区矫正制度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