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前检察机关检察室设置和开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实践中很少有独立的编制
检察室多为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附属部门,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地位低于其他职能部门,从属于某一个或某几个职能部门,没有独立的人员编制,其工作人员来源于其他职能部门,流动性较大,直接制约了具体工作的开展。
(二)类型多样,设置标准不统一
检察室的建立和发展尚处于摸索试验阶段,其工作模式和设置区划不统一。从工作实践来看,大体有派驻式、巡回式、依托式三种类型。派驻式是最为严格意义上的检察室,基层检察院通过设置在街道的检察室履行检察职能,管理检察室的部门与检察院内设业务部门并列,受检察院直接领导。巡回式是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采取的折衷办法,基层院指派干警到各个街道社区开展检察工作,受指派的干警按照固定日期依次到不同的街道社区“坐班”。依托式是在不增设派出机构、不指派专门干警的情况下,依靠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通过检察院内设部门分片联系,以服务中心为平台,开展举报线索受理、法制宣传教育、轻微刑事案件调解等工作。
从以上情况看,检察室的类型不一,没有统一的模式标准,实践中各行其道,不利于维护法律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职能履行的效力也得不到保证,只能停留在实践摸索和经验回顾的层面。例如巡回式和依托式检察室,从岗位设置到人员配备都带有流动性,即岗位不固定、人员不固定,造成工作上衔接困难,长效机制难以建立。
(三)检察室与基层检察院各内设机构的关系不明确
检察室与基层院内设机构的关系不明朗,权责划分不清晰,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关系,一种是下属关系,即检察室是某个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检察室的人员和业务都归该职能部门管理;另一种是并列关系,即检察室是基层院的内设机构之一。下属关系的检察室违背了设立检察室的初衷。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不是延伸某个职能部门的触角,也不是某个职能部门的检力下沉;而是整个检察机关的触角延伸和检力下沉。所以,下属关系的检察室存在根本的不足。并列关系的检察室则具有较大的优势,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模式需要编制等方面的保障,实行的难度较大。因此,检察室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成为基层检察机关很难处理的一个问题。
四、完善检察机关检察室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