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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检察室为载体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问题的思考

  

  二、检察室的历史沿革


  

  司法工作作为社会工作的组成部分离不开具体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需求。检察室的出现和发展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消涨起伏,印证了司法职能必须与社会期待相适应才能发挥作用的普遍规律。通过考察可以发现,检察室大致经历了从自发设立到规范引领再到撤销调整最终又重新探索的发展轨迹。


  

  (一)自发建立时期


  

  自1982年始,一些检察机关自发在经济发达、人口稠密的乡镇派驻检察室,主要职能是发现经济犯罪线索和提供法律服务。当时适逢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不久,业务设定和职能匹配尚处于摸索阶段,部门设置多样化,检察权的界定较为模糊,因此这一时期的检察室基本上无章可循,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引领时期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的各项管理工作围绕经济建设展开,基层检察室的职能设置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1989年12月和199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颁布《工作条例》,规定了六项职能,不仅有法律监督职能,还有侦查职能。各地检察机关检察室的设立蓬勃开展,但是也出现了权力范围过宽,管理工作跟不上,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低,甚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


  

  (三)撤销调整时期


  

  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侦查管辖范围发生变化,不再有经济犯罪侦查权。1998年检察机关教育整顿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撤销税务检察室,暂不新设乡镇检察室。200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编委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随后,各地检察机关对乡镇检察室予以调整或撤销。


  

  (四)重新探索时期


  

  2006年以来,特别是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后,各地检察机关适应形势的要求,又以乡镇检察室的建设为载体,逐步探索服务大局的新模式,各地检察机关检察室建设逐步恢复。2009年,各地检察机关从维护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出发,大力加强和规范了检察室的建设。2010年10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检察室的建设给予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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