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立检察室有利于完备基层司法体系
从促进政权建设的角度看,设立检察室有利于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司法体制。在乡镇(街)一级的司法组织结构中,公安机关有派出所,审判机关有派出的人民法庭,司法行政机关有司法所,而检察机关在乡镇(街)级的司法组织系统中缺位,造成这一级的司法体制不健全。设立设置检察室符合当前我国的权力配置架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3年4月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第4条规定:“乡(镇)检察室根据乡(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乡(镇)检察室的设置和撤销,由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因此,检察室作为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而设置,没有改变现有法律框架,属于体制内的改革,有利于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共同构成乡镇(街)一级的司法体制,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层政法工作良性运行机制。
(三)设立检察室有利于巩固基层基础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为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的重大部署。检察机关落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任务,必须要延伸触角,建立相应的平台和载体,补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短板”,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把法律监督延伸到最需要的地方和人群,从而实现检察职能向前、向后和向下的有效延伸。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活动,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社会责任,积极运用法律监督手段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紧密结合基层的实际需要,疏导化解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支持基层党委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有利于紧贴群众的司法需求,为群众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切实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有利于认真倾听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意见,不断改进执法作风和执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