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实证研究方法与民法教义学
金可可
【关键词】民法实证;民法教义学
【全文】
何谓法律实证研究方法,我国学者观点虽未见一致,但通常认为法律实证研究的具体方法包括:(1)观察研究方法,即要求研究者参与甚至进入、融入到研究对象的具体环境中,通过访问法、观察法等收集相关资料,并据此进行归纳、分析。(2)调查研究方法,即以书面问询或口头问询的方法来获得关于调查对象行为和思想的资料。调查研究往往采取问卷调查(书面)或结构式访谈(口头)或是测试的形式进行,实施步骤一般为:识别调查总体→选取样本→设计研究工具(问卷调查表、访谈或者测试)→研究实施→分析资料。(3)实验研究方法,指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改良方案,或者从国外、域外移植一种新的法律制度,放在现实生活中加以观察、比较,然后分析和总结其真实效果的过程,即通过建立控制情景、设置变量方式进行研究。在具体开展实验时,核心在于对变量的观察与设计,因此实验组(按照预设方案来处理案件)和对比组(依原来方式处理案件)的设置是必不可少的。(4)文献研究方法,包括针对现存的各种类型的文献进行内容分析,针对他人收集的统计资料进行二次分析,对历史文献资料进行历史分析,其实质是将文献、文本作为经验研究的对象获取信息,进而进行法社会学或法史学的研究。在民法研究中,将针对某一问题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的“类案”研究即属于此类。
可见,我国学者所说的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其一,都是强调对法律现象作经验的研究,在方法上更多地借鉴使用了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上的个案观察、实地与问卷调查、实验等技术方法。正因为其对象和方法上的特性,其所作的研究往往针对个别现象或问题,而非针对整个法体系。其二,都强调此种研究方法与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不同,是改造法学传统研究模式的一种方式;而作为被改造对象的传统法学研究方法,除了法哲学、法理学等抽象思辨性方法外,主要是指“规范学”或“法律解释学和规范法学”,也即通常所说之法教义学。于此,产生一意义重大之问题:上述实证研究方法与法教义学在民法研究中各自的定位与关系如何?
从研究对象上看,法教义学是一种针对现行法的理论。此处所谓现行法,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主要是制定法,但实际上也可能包括甚至更为侧重法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