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吴英在审判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事实,从而使多名受贿犯罪者受到查处。这种交代对行贿而论,虽然属于自首或坦白,但对于由此而使司法机关查出的他们尚未发现的受贿者来说,则同时也符合了立功的条件。一、二审法院都没有认定吴英构成行贿罪,这说明她的行贿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那么她主动交代自己行贿也就谈不上是“罪”后自首或坦白。在这种情况下,由她所揭发出来的官员受贿的犯罪事实既然已经被查证属实,那么,她的举报行为当然就属于典型的立功。她揭发了那么多贪官,而这一情节在法院对其判刑时丝毫不给予从宽考虑,这对吴英非常不公平。法院这种认定方法事实上也是在给行贿者揭发贪官设置障碍,从而有损国家的反贪大业,这是本案判决引起人民不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综合上述理由,社会公众同情吴英的死刑判决完全有合理根据。如果法院置公众这些感受于不顾,坚持杀掉吴英,其结果必然会使此判决丧失民心的支持,使社会公众对于吴英的同情变成对于现有的法律制度特别是金融制度的反感和抵制。对于那些高利贷者而言,判决的示范效应则是鼓励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高利放贷,若能得利则坐收渔利;若有风险,则可求助司法机关帮助追讨,国家刑法无形中蜕变成替高利贷者讨债的工具,这是在变相纵容高利贷者继续危害社会。杀了吴英,对于尚未暴露的贪官来说也是福音,他们因此而降低了被揭发暴露的风险。杀了吴英,还会使国际社会产生中国过度适用死刑的印象,违背了联合国相关人权公约的要求,这无疑会损害我国的国际政治形象,不利于中国的和平崛起。除此之外,我们看不到杀吴英还能带来什么好的社会效果。既然国人皆曰吴英不可杀,法院有什么必要非要将其置之死地而后快呢?
【作者简介】
张绍谦,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
【注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5页。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4页。
王建宇:《浅谈废除盗窃罪死刑之可行性》,《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10期。
据维基百科2009年6月统计,在全球197个国家中,已有139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占全球国家总数的70%。其中,有94个国家完全废除死刑,10个国家废除普通死刑,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执行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还有35个国家虽然保留死刑,但是在最近10年里没有执行过死刑。相应地,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58个。参见《废除死刑运动正在席卷全球》, http: //www. legal-daily. com. cn/zmbm/content/2010 - 09/09/content-2277217. htm? node = 7579,2012年3月5日访问。
参见韩玉胜、沈玉忠:《联合国国际公约对死刑的规定及中国的应对》,《政法学刊》2008年第3期。
《“欠债”没“杀人”也“偿命”?非基力犯罪死刑引法学界热议》,《法制日报》2012年2月9日。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56页。
参见陈东升:《浙江高院详解吴英获死刑缘由》,《法制日报》2012年2月7日。
参见张雁峰:《吴英被控集资诈骗案一审辩护词》,http://www.people.com.cn/h/2012/0207/c25408-400810454.htm1,2012年3月5日访问。
《吴英案疑团未尽解法院回应当更给力》, http: //news. ifeng. com/opinion/society/detail-2012-02/08/12366068-0. shtml, 2012年2月8日访问。
参见吴渤:《最高法院长:判死刑要以人民感觉为依据》, http: //fz. voc.com.cn/view. php? tid-10189-cid-11. html, 2008年4月11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