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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吴英罪不当死

  

  4.导致巨额资金无法归还结果的原因复杂,具有可宽恕的一面。


  

  不可否认,吴英一案之所以现在能够形成刑事案件,主要还是因为本色集团经营资金断裂,导致发生还款危机。如果本色集团当时能够度过这场危机,司法机关肯定不会关注此事,说不定本色集团会越办越大。这是典型的以成败论英雄的司法模式。不过也应看到,导致吴英案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其中既有吴英侥幸冒险心理以及经营能力不足的因素,也有更多的客观原因。首先,吴英作为民营企业家,想把自己的企业做大,主观愿望良好。然而,国家现有的垄断、僵硬的金融体制和歧视民营、中小企业的金融政策,大大限制了像吴英这类民营企业家的发展空间。这些人要想把企业做大,就只能走向民间集资的道路。第二,现在民间资本非常充盈,而国家又没有给这些资本提供多渠道的生利空间,主要的流向渠道还是银行,但连通胀率都赶不上的银行存款利率显然对民间资本没有吸引力,逼得它们必须另寻生财渠道,民间放贷就是自拓的渠道之一。第三,国家对民间借贷没有加以规范,对高利贷现象没有加以约束和限制,这就给转向民间资本融资的民营企业家带来了巨大的经营风险。高利贷不出事,国家对此放任不管。如果企业发展成功,既缓解就业压力,又增加税收,提高本地社会发展水平,当地政府更加乐意;可是一旦出了问题,国家就会祭出刑法之剑。此外,高利放贷者的贪婪,也无疑对吴英行为危害性的增加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都是促成吴英一案形成的重要因素。如果国家不实行金融垄断,能够给民营企业提供公平的融资环境,如果国家能够对民间资本的政策加以改革,允许民间资本进行合理、有序流动,并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如果民间资本拥有者的贪婪之心能够收敛一些,吴英们当然就不会冒着被定罪判刑的危险用那么高的利息回报进行集资,那些高利放贷者也不敢如此放肆地收取巨额利息,本色集团就很可能不会陷入今天的险境。可以说,吴英本质上并不是一个坏人,从某种意义上说,她也是国家不合理的金融体制和政策的牺牲品。由于受到金融垄断势力的左右,国家对于金融体制的改革至今裹足不前,但对于这种不合理体制的牺牲品却下刀如此之快,这难免使刑法有护强欺弱之嫌。从公正角度考量,促成案件发生的这些社会原因也应成为量刑的宽恕因素给予考虑。


  

  结合衡量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无论从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还是从客观危害、犯罪情节和犯罪原因分析,吴英犯罪的危害性均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适用死刑的理由并不充分。


  

  三、对吴英案适用死刑难以产生良性社会效果


  

  吴英案判决公开后,社会上围绕吴英是否该杀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与药家鑫一案发生时社会上一片喊杀声的情况正好相反,参与对吴英案判决讨论的社会公众,这次几乎一边倒地认为吴英即使有罪,也罪不当死。“围绕着吴英案的二审判决,整个社会构筑了一股强大的反对杀吴英或者要求慎杀吴英的呼声。”[11]虽然社会舆论不该干扰司法审判,法院判处死刑不该受舆论的支配,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审判可以完全不考虑公众的感受。就本案来说,最高司法机关在最终裁决前完全应该倾身听听社会公众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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