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政策网络与法治环境的契合
法治环境是支撑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根基,任何政策都需要遵守法律,否则政策将如无源之水。现实存在诸多不符合法治环境的土政策,为谋求地方利益或部门私利而不惜损害公共利益,必须予以清理废止。实际上,政策不是行政机关或领导的私人工具,而是“公民表达公共关怀及议论政治事物的公共场域”[12],从法治环境和建构伙伴型关系而言,尽量不要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策随意做出干预,尤其避免跨层级干预;可通过国家法律或其他上位法律对下级政府做出规范,通过减少支持资助的方式使之自律自觉。如美国“在《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通过后,各州必须达到联邦设定的教育标准,否则就有失去联邦资助的风险”[13]。通过法律对政策网络施加影响,保障了政策环境的公平性,比层级制的硬性指令效果好得多,政策也更容易与法律环境契合。
(三) 政策网络的区域整合
政策制定主体之间难以真正分工协作,加拿大政策研究网络即重视“可持续发展时的政府间紧密合作”[14],我国在政策借鉴及整合方面也做出了努力。譬如《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除了依据上位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外,还参考了新加坡、上海的经验,在借鉴中实现长三角区域乃至更大范围的整合。区域经济政策整合,如各级政府在西部大开发中联合提供政策优惠,提升区域联动能力,推动区域整体发展。区域政策整合还涉及跨界区域整合,如大陆和台湾地区关于三通的谈判,就涉及政策区域整合;若全方位合作,将涉及到法律、司法和行政等若干方面的整合,彼此可借鉴对方优点。国务院批准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为两岸合作开辟了新途径,通过“开放政策、体制创新、专才引进”等方式清除政策兼容障碍,在恰当契机可适度推广合作伙伴模式,两岸政策、法律等统筹合作仍有较大拓展空间。再如跨国政策整合之环境政策,2005年松花江污染不仅贻害东北,还波及俄罗斯远东,故应注重环保等的跨国政策整合。网络治理并非同一体制下的政府及社团整合,还涉及到珠三角区域中大陆方与香港、澳门的政策整合,在无权威型上级政府介入的情况下,实现彼此尊重、多元互利、民主协商,实现司法体系的对接和政策网络的整合兼容,推动区域经济文化协调发展。
(四) 政策网络的职能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