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政策清理缺乏信息公开
政策网络的信息共享和彼此互动十分重要,牵一发而动全身。通过政策信息公开,民众可通过各种方式了解政策、关心政策,形成政府与民众的信任互动。“一些传统行政机关政治地位突出,往往具有规章创制的特征。”[4]该种政策对民众影响尤大,司法审查对其可起到监督作用,信息公开亦可监督。由于中国政府信息不够公开,很多政策制定时就未公布,更勿论政策清理的公开,不透明导致政策清理缺乏监督、缺乏公信力。我国政策清理程序由法制部门牵头、政策制定者清理、监察部门监督,看似完整的政策清理系统,但未引入民间监督机制,有自说自话和暗箱操作之嫌。政策清理时,应鼓励民众提出意见,通过听证会、电子邮件等形式实现政府、社会、民众之间的无障碍沟通,注重发挥整体性、区域性和部门性共融的特点,营造良好的氛围和互动格局。
(四) 政策清理缺乏灵活性
我国政策网络体系及行政思维受外界环境影响,实则“处在三权分立理论的强大影响与支配之下”[5],法律环境要及时更新,过期法律要及时废止,譬如朝代更替时总要对前朝法律进行废止整合;我国作为制定法的法律更新并不及时,而法律和政策是行政人员办事的依据,若政策本身不明晰、该废止的不废止、政策整合力度不够,将削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基和挫伤公务人员的积极性。由于传统行政体系及思维惯性的影响,我国较低层级的行政机关无法与跨层级的其他行政主体自主交流,地方政策制定缺乏交流互动;政策应变能力较差,不可控因素大大增加。下级政府政策清理依照国务院或上级规定每两年清理一次,这违背了政策周期的长期或短期规律,缘于政策终结未必与清理时间重合,缺乏灵活性。譬如短期政策不到两年就结束,长期政策需要定期更新,故存在政策目标完成却未被清理,或政策仍在持续而却被清理的窘境,导致政策网络有危机四伏甚至全盘皆空的危险。
二、政策清理的有效途径
政策清理可通过制定者自律、上级政府督导、法制部门引导、民间监督、信息公开进行。
(一) 政策制定者自律自省
政策网络成员的主体性得到尊重,其自我价值评判才会日趋理性。我国国务院倡导对规范性文件整理,普通政策则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既未尊重下级政府的主体性,又缺乏对政策制定者的监督,地方政府往往制定有利于自身而损害他者利益的政策,造成红头文件大于法律现象屡禁不止。故应建构健康完善的法治体系,在尊重决策者主体地位基础上,加强法律监督和约束。再则,政策制定者对该项政策最了解,政策制定者水平的高低,对政策制定、执行等的影响不容小觑,应鼓励政策制定者自我约束、自我省察,主动填补漏洞、积极清理政策,引入考核机制和群众评价机制,对政策清理效果好、新政策出台及时的政府部门及领导进行奖励。我国加入WTO时出台系列经济政策,但受到政策执行中的思维僵化、行动迟缓阻滞了政策效果,若注重政策制定者的自律自省功能,则可更好的维护政策网络稳定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