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策清理缺乏主动性
从网络组织阐释,政策清理不够主动、反应不灵敏,对其他政策网络成员形成负面影响。我国政策清理的推动因素在于:第一,法律或行政法规改变。譬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等出台,迫使各级政府做出政策清理与政策调整。第二,国务院或上级政府的政策公布,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6号)的制定,是推动政策清理的本原;省政府或市政府出台文件,下级政府随之制定文件。第三,上级行政部门的专业政策出台。譬如中央或几部委关于土地政策、进出口政策等发文,地方政策随之调整。第四,行政区划或级别变动。譬如重庆市直辖后,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政策规章和许可审批收费项目切实为实施西部大开发创造优良政务环境的通知》(渝府发[2000]25号)全面清理政策文件。实际上,当前政策制定者多按照上级要求定期清理,甚少有政府主动出击。一言以蔽之,法治程度较高的发达地区行动迅速、整合力度较强、思维较新;落后地区则行动迟缓、难以协调各方利益、效率较低。
(二) 政策清理缺乏兼容性
政策清理并非目的,关键在于政策兼容发展。从复杂网络管理来看,我国政策清理只关注上下关系的理顺,而对地方政府间、行政部门间政策的整合未予关注。“美国联邦成员都有共同利益,这是联合的精神纽带。”[3]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政府网络整体的目标就是服务民众,其基本利益是一致的,政策网络需要兼容整合以提高服务水平。而当前政策清理“谁制定、谁清理”,清理依据是上位法或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缺乏对其他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兼顾,会造成“各人自扫门前雪”的情况。政策制定主体只会检测自身制定的政策是否需要清理,而不会兼顾其他地方政府或行政部门的清理情况,及清理后的政策是否兼容。从政策环境来看,我国议会、政党对国家的影响不容忽视,法律是政策必须遵守的条文,政党文件会上升为国策,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需要遵守法律、与政党文件契合,必要时督促政党文件及时清理,实现契合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