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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欺诈社会福利行为需要多维度的综合治理

  

  治理欺诈社会福利行为需要构建多维度的综合治理机制。具体而言,需从不同部门法入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达到共同应对欺诈社会福利行为的目的。总的来看,主要应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第一,强化行政监管。从目前众多的欺诈社会福利行为看,除了行为者自身原因外,还与有权部门的监管缺位有关,因此,强化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将社会福利分配给那些真正需要的社会群体是当下的要务。强化行政监管主要立足于两个维度:首先是事前监管。对申请社会福利的主体严格审查,确保社会福利最终归属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个过程当中,政府部门应严防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比如,法国法律就规定,如果政府没有把严“审核门”,出现了骗购的情况,其他申请者有权直接以“渎职罪”将政府告上法庭。其次是事后监管。对社会福利获得者,应严格跟踪,以确保社会福利分配的公正、合法,一旦发现行为人违法获取社会福利或者不再符合社会福利申请资格,政府部门就应立即启动行政手段,收回发放给行为人的社会福利。


  

  第二,加大行政处罚。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刑法只是最后一道防线,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由此,就骗取社会福利行为而言,如果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或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时,则可以考虑对行为人施以行政处罚。目前,实践当中对欺诈社会福利行为更多的是处以行政处罚,不过,处罚强度看起来不足,应该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使行为人在违法后付出较高的违法成本,才能有效抑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在立法上设置取消资格、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措施的同时,还需要适当地科处惩罚性罚款,以骗取社会福利者的既得利益为基数进行加倍罚款。唯此,才可以真正达到行政规制的目的。


  

  第三,加强刑事制裁。目前来看,需对愈演愈烈的欺诈社会福利行为加大刑事处罚强度,以起到相应的威慑、预防功能。对此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对符合诈骗罪或相关个罪构成的行为,严格依照刑法文本定罪量刑,实现刑法制裁的必然性。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其次,对符合诈骗罪或其他个罪构成的行为,采取从快处罚策略,实现刑法制裁的及时性,在犯罪主体与社会民众的心理层面强化犯罪与刑罚的必然联系。再次,对符合诈骗罪或相应个罪构成的行为,严格按照刑罚幅度从重量刑。从重量刑体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强化刑罚的威慑效应,防止其他潜在的犯罪主体实施类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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